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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42820535-7/2022-01003 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烟草局 发文日期: 2020年05月12日
名  称: 海口市烟草专卖局(公司)简化品牌连锁便利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审批手续实施细则(试行)
文  号: 主 题 词:


海口市烟草专卖局(公司)简化品牌连锁便利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审批手续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13部门关于推动品牌连锁便利店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函〔2019696)、《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简化连锁便利店烟草经营审批手续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烟办综〔202030号)和海南省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处《关于贯彻落实简化品牌连锁便利店烟草经营审批手续相关工作的通知》、《海南省烟草公司海口公司新入网卷烟零售客户定档管理办法(试行)》(海烟办综〔2019204)、《海南省烟草公司海口公司卷烟及雪茄烟货源投放管理办法》(海烟销〔2019138)要求,简化连锁便利店烟草经营审批手续,推动便利店业态发展,更好满足居民便利消费、品质消费需求,市局(公司)结合海口实际,制定《海口市烟草专卖局(公司)简化品牌连锁便利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审批手续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对品牌连锁便利店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审批、管理、服务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品牌连锁便利店是指统一形象标识、统一门店管控、统一设施配置、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商品采购、统一物流配送,以直营或加盟方式开展经营的,以经营食品和日用品为主的小型零售店。

第三条  确认申请户是否属于品牌连锁便利店,应经过海口市品牌连锁便利店审批小组集体决定。

小组成员包括专卖监督管理科、营销中心、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派驻办公室。

小组讨论、决策过程中的会议记录、审批表等痕迹化材料应按照一店一档的要求,完整、妥善保管。

第四条  品牌连锁便利店申请、使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管理品牌连锁店类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行政,规范审批,提高效率,优化服务,管控结合,优化便利店营商环境,推动品牌连锁便利店类零售户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  实施机关

第六条  品牌连锁便利店拟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应当由每一个便利店向经营地址所在地的烟草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第三章  申请与办理

第七条  品牌连锁便利店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海口市内品牌连锁便利店企业多店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重复性材料只需向海口市烟草专卖局提交一次。

第八条  品牌连锁便利店提出新办申请外的其他类型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变更许可证的,提交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申请人可以在海口市政府服务中心烟草办证窗口提交申请和相关材料,也可以登录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海南政务服务网,或者通过“海南省烟草专卖局”微信公众号、“12345”举报投诉平台等提出申请。

第十条  对品牌连锁便利店提出的新办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对品牌连锁便利店提出的变更、延续等申请中不涉及许可范围等重要登记事项变化的,应当日办结。

第十一条  一个经营地址已经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二条  审批品牌连锁便利店提出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必须严格遵循海口市烟草专卖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有关要求。

第四章  使 

第十三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品牌连锁便利店,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的零售业务。

第十四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品牌连锁便利店,应当坚持属地烟草公司进货的原则,每店独立向烟草公司订货,一店一订,禁止便利店之间相互调剂,禁止销售非本店码的烟草专卖品。

第五章  后续服务与监管

第十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属地烟草公司要加强信息共享、加速环节流转,保证品牌连锁便利店自领证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将新户的账号密码发送客户,在订货后最近的送货周期安排送货。

第十六条  新入网便利店卷烟零售客户,初始档位的计算依照《中国烟草总公司海南省公司办公室关于执行新入网零售客户初次档位定档管理规定的通知》(中烟办综〔20202)、《海南省烟草公司海口公司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入网卷烟零售客户定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海烟办综〔202055号)确定。

第十七条  烟草公司提供配送服务应当坚持属地配送原则,一店一码,必须将对应喷码的卷烟、雪茄配送到零售户许可证上核定的经营地址(签订补充物流配送协议的零售户除外)。

第十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烟草公司应当通过市场检查、客户走访、物流配送等日常执法、经营活动和专项检查活动,利用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系统查询、部门核查等方式,对辖区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连锁便利店基本信息、经营活动、违法违规历史等信息进行全面、动态、精准掌握,实施针对性监管和个性化服务。

检查监督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是否从属地烟草公司以外的渠道进货;

(二)是否存在互相调剂卷烟的现象;

(三)是否存在无证批发、无证运输行为;

(四)零售户收货确认情况;

(五)其他依据经营协议应当管理的事项。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详尽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的有关事项的,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海口市烟草专卖局(公司)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海口市烟草专卖局(公司)确认品牌连锁便利店资质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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