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所有专卖行政许可项目均不收取任何费用,现将审批事项、工作流程、工作时限及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公布如下。
客户歇业、停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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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描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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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由营销中心提供新办证连续6个月未经营卷烟业务客户(歇业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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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营销中心提供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客户资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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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实地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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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各市管大队提出申请并实地对持证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申请事项等情况进行核查。制作《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地核查记录》,由稽查员与被核查方签字确认。被核查方拒绝签字的,由稽查人员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地核查记录》上说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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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报专卖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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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管大队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地核查记录》报专卖管理科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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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科长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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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卖科科长审批后将客户资料交由制证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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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V3系统内操作并存档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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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制证室的证件管理员在V3系统内操作,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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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下达歇业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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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室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办理通知书》、《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按辖区发往各大队,由大队交给零售户并要求零售户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上签收。大队应当收回其烟草专卖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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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停业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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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装修、拆迁等情况需要停业的,零售户应当在停业前七日内提出停业申请,填写《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报大队做意见。 大队进行实地核查,确认申请事由符合实际情况的,填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地核查记录》,由稽查员与被核查方签字确认。被核查方拒绝签字的,由稽查人员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地核查记录》上说明情况。 由营销中心(根据差异表)、案审室、各大队在对零售户进行检查时,认为零售户具 有违法违规行为且达到一定情节,应做停业处理的,分别在差异表、停业通知书及实地核查记录上作出停业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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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报专卖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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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大队将各表报专卖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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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科长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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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卖科科长对申请事由是否符合停业条件进行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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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退回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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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长审批后认为不符合停业条件的,将申请退回各大队,不需存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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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V3系统内操作并存档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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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制证室的证件管理员在V3系统内操作,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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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下达停业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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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室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办理通知书》、《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按辖区发往各大队,由大队交给零售户并要求零售户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上签收。 |
客户变更、补办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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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变更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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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在海口市申请变更法人的,应向海口市烟草专卖局递交变更法人资料,申请变更法人信息并填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申请表》;申请人在文昌市、澄迈县、定安县、临高县申请变更法人的,应向当地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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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现场核查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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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烟草专卖局专卖办证件管理员对申请变更资料进行审核。申请变更资料应当包括: ①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 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或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③ 身份证复印件; ④ 一寸照片一张; ⑤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申请资料退回当事人并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①个体零售户不允许变更姓名。 ②无法出具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无法出具其他证明其法人变更的资料; 并打印受理通知书并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填写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受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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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发往复核小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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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申请资料完备的,专卖办证件管理员打印受理通知书并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窗口工作人员或各市县烟草专卖局专卖办证件管理员应当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正副本收回。 专卖办证件管理员将申请资料交由市局专卖科制证室,制证室制作《烟草专卖许可证审核表》,将申请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填写清楚后将申请资料及审核表发往复核小组,复核小组核对审核表上的申请人信息和申请资料后签收申请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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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实地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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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小组根据申请材料对申请人进行现场实地勘察。 各市管大队在《烟草专卖许可证审核表》上简要说明处理意见,市管大队做出处理意见后将申请资料交由复核小组。 复核小组实地审核查变更法人等事项,制作《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地核查记录》, 由稽查人员与申请方签字确认。稽查员申请方拒绝签字的,由稽查人员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地核查记录》上说明情况。 经实地核查后确认变更资料真实有效的,复核小组在《依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审批表》做出申请变更资料属实的意见后将申请资料交由报专卖管理科审核;经实地核查后发现变更资料不真实的,复核小组在《依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审批表》上做出不予变更的意见后将申请资料交由专卖管理科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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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专卖管理科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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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卖管理科审核后在《依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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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分管领导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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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根据专卖科的意见进行审批,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意见。 分管领导同意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交由制证室打印许可证。 分管领导不同意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退回制证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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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退回制证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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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不同意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的,退回制证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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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资料退回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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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室将资料退回负责接收资料的工作人员,由该工作人员给申请人打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文昌市、澄迈县、定安县、临高县局分管领导不同意,由制证室将申批表存档备查, 将客户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并打印《烟草专卖零售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告知应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并要求申请人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上签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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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补办流程参考变更流程。 |
客户复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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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复业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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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向各大队提出复业申请并填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交由 辖区大队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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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实地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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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管大队实地对持证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申请事项等情况进行核查。制作《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地核查记录》,由稽查员与被核查方签字确认。被核查方拒绝签字的,由稽查人员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地核查记录》上说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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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报专卖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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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管大队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地核查记录》报专卖科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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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科长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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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卖科科长对申请事由是否符合复业条件进行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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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退回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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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专卖科科长审批后认为不符合复业条件,专卖科应将申请退回各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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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下达不予复业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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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大队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办理通知书》、《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交给零售户并要求零售户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上签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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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V3系统内操作并存档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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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证件管理员在V3系统内操作,相关资料存档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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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下达复业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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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室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办理通知书》、《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按辖区发往各大队,由大队交给零售户并要求零售户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上签收。 |
客户新办许可证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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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新办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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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在海口市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向海口市政府服务中心递交申请资料,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填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表》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受理审查表》。 申请人在文昌市、城迈县、定安县、临高县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向当地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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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现场核查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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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烟草专卖局专卖办证件管理员对申请变更资料进行审核。申请变更资料应当包括: ①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 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或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的申请人必须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即政府部门、公安局或居委会盖章的证明); ③ 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其他组织除法人身份证外还应提交法人身份证明); ④ 一寸照片一张; ⑤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申请资料退回当事人并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①无法出具与住所相独立的规定经营场所所属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产权证书; ②无法出具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未按规定配备已开通的固定电话; ④无证明申请人身份的资料。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填写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受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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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根据管辖区域发往各市管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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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申请资料完备的,专卖办证件管理员打印受理通知书并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窗口工作人员或各市县烟草专卖局专卖办证件管理员将申请资料交由市(县)局专卖科制证室。 制证室制作《烟草专卖许可证审核表》,将申请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填写清楚后将申请资料及审核表按照辖区发给各市管大队,各市管大队核对审核表上的申请人信息和申请资料后签收申请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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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实地审核作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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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管大对根据申请材料对申请人进行现场实地勘察; 各市管大队实地审核固定电话是否开通、固定电话安装地点是否为申请书中表明的固定经营场所以及经营场所是否符合国家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等事项;稽查员制作《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地核查记录》,由稽查人员与申请方签字确认。 申请方拒绝签字的,由稽查人员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地核查记录》上说明情况。各市管大队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地核查记录》简要说明处理意见,市管大队作出处理意见后将申请资料交由复核小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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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实地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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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小组对符合办证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实地复核,确认申请资料的真实有效性后报专卖管理科审核;对于经大队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复核小组可以不进行实地核查,将申请资料直接交由专卖管理科审核;不符合办证条件的申请人在收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后提起行政复议的,复核小组应当对申请人进行实地审核。 复核小组提出意见后,填写《依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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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专卖管理科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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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小组将《依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审批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地核查记录》及申请资料上报专卖管理科; 专卖管理科在《依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审核通过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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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分管领导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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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根据专卖科的签署意见在《依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审批表》上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指示。 分管领导同意办理烟草零售许可证,交由制证室打印许可证。 分管领导不同意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退回制证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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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录入并打印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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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据分管领导同意,由制证室将申请人资料录入V3系统,并打印许可证送往政务服务中心。 海口市局分管领导不同意,由制证室将审批表存档备案,将客户申请资料退回政务服务中心。 文昌市、澄迈县、定安县、临高县局分管领导同意,由制证室将申请人资料录入V3系统,并打印许可证。 文昌市、澄迈县、定安县、临高县局分管领导不同意,由制证室将审批表存档备案,将客户资料退回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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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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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政府服务中心通过短信平台通知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前来领证或者领取申请人资料。受理通知书丢失、损坏的,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领证。 文昌市、澄迈县、定安县、临高县专卖办将开具的《烟草专卖零售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烟草专卖零售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制作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送达申请人,告知应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并要求申请人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上签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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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许可证延续申请流程参考新办流程。 |













琼公网安备4601000200000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