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缓解企业短期资金周转压力,降低企业续贷融资成本,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会同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海南金融监管局等部门对我省应急续贷业务进行深入研究,修订并完善《海南省企业应急续贷资金池操作指引(试行)》,现予以印发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5年6月5日
海南省企业应急续贷资金池操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9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3年加力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量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3]42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千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3]12号)等文件精神,设立海南省企业应急续贷资金池(以下简称省应急续贷资金池)。为规范资金池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省应急续贷资金池主要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缓解企业短期资金周转压力,防范化解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降低企业续贷融资成本。
第三条 省应急续贷资金池主要为实体经济领域生产经营基本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或个人经营性贷款发放条件、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等),提供短期资金融通服务,帮助企业按期还贷、续贷。
第四条 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作为省应急续贷资金池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省应急续贷资金池进行监督、管理、协调。
第五条 省应急续贷资金池坚持政策指导、市场运作、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为原则,不以盈利为首要目的,服务全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资金池构成与运营
第六条 应急续贷资金由省属国企共同出资合计1.001亿元,以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省应急续贷资金池。在资金池运行成熟后,可根据业务需求引进其他投资者,扩大资金池规模。海南省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为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执行合伙事务,负责省应急续贷资金池的日常运营管理。出资方作为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相关责任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省应急续贷资金池本着持续平稳运行、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服务效率的原则合理确定资金池规模,根据资本供给主体认缴额度按时实缴到位。
第八条 资本供给主体提供的资金必须为合法持有或管理的自有资金,不得从其他市场主体筹集资金,不得面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不得变相通过贷款、股权抵(质)押等方式从金融机构募集资金。
第九条 合伙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和海南省企业应急续贷资金池操作指引等规定,建立合伙人治理机制,健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条 合伙企业管理人员及员工应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品行和声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熟悉经济、金融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坚持不以盈利为首要目的,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主要用于业务推广、支付员工报酬、业务系统开发等支出。
第三章 银行机构和管理人职责
第十二条 全部驻琼银行机构均可开展应急续贷业务。合作银行需与合伙企业签署合作协议,主要负责使用应急续贷资金归还原有贷款,发放续贷用于归还应急续贷资金;保证资金封闭运作并能及时归还应急续贷资金;提供应急还贷资金转入的指定内部专用账户,并保障其有效、安全;对申请人使用应急还贷资金事项进行审核并做出续贷承诺;对申请人还贷账户进行监管,划转续贷资金归还应急还贷资金;推动合作银行全省范围内分支机构与省应急续贷资金池开展续贷业务,合作银行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续贷工作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有关规定确定续期贷款的风险分类,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贷款,不得仅以企业申请应急续贷资金为由对其进行下调信用评级、压降授信额度或贷款规模等操作。应根据企业偿债能力进行动态评估,审慎进行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 管理人作为省应急续贷资金池运营管理机构负责资金的日常运作和管理,为银行和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与银行、企业等签订相关协议文本;排定资金池使用计划,安排资金支取和收回;督促银行按期将企业续贷资金划转至合伙企业的账户,做好资金闭环管理;负责推动省应急续贷资金使用管理系统持续建设、开发、维护等;负责每月制作业务台账,定期编制业务经营情况报送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第四章 资金池运营和管理
第十四条 省应急续贷资金池支持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省应急续贷资金池主要为实体经济领域生产经营基本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或个人经营性贷款发放条件、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企业(含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
(2)对于企业挪用于违规领域或限制性行业的到期贷款,不予支持。
(3)关注企业信用状况,对于多次重组贷款的企业审慎支持。
(4)贷款性质仅限于流动资金贷款和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提供短期资金融通服务,帮助企业按期续贷。
第十五条 为提高资金运转效率,服务更多企业,应急续贷资金单笔使用上限不超过500万元,同一市场主体一年内使用应急续贷资金的次数应不超过2次。应急续贷资金使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4个自然日,因特殊原因可能导致应急续贷资金使用超过14个自然日的,申请人、银行应于应急续贷资金发放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提出延长使用期限的申请。应急续贷资金使用时间最长不超过30个自然日。若在批准延长时限内仍未完成续贷手续,合伙企业与银行按相关文件或协议文本有关条款协商执行。
第十六条 应急续贷资金使用费率年化不超3.5倍 LPR(一年期)。对于提升传统产业、突破新兴产业、做强先进制造业、壮大数字动能方面引领作用突出、创新能力较强、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申请应急续贷资金的,优先给予足额支持及费率优惠。
第十七条 管理人按照不高于合伙企业实缴总额的2%收取年度运营管理费。企业使用应急续贷资金应缴纳相应的资金使用费用,资金使用时间按自然日计算。
第十八条 管理人要规范管理省应急续贷资金,不得将资金用于应急续贷业务外的其他业务,闲置资金可以存放银行机构、购买随时可变现的国债和定期存单。
第五章 业务流程
第十九条 申请人拟申请应急续贷资金的,需填写《海南省企业应急续贷资金申请表》。申请表中应明确:申请人基本信息及资金需求等情况。除此之外,申请人还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征信报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资料等银行及管理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申请人提交资金申请后,银行对申请人续贷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予以续贷,并同意其申请应急续贷资金的,在《申请表》中明确续贷承诺(须加盖单位公章或授权专用章)并发送至管理人处。银行需于原贷款到期前5个工作日将申请表及管理人要求的其他材料提交至管理人处。
第二十一条 管理人自收到银行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管理人与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应急续贷借款金额不高于银行承诺的续贷金额,且不超过申请时的应急续贷资金可用金额。
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同意申请人使用应急续贷资金的,应在原贷款到期日上午12点前将向申请人发放的应急续贷资金汇入银行设立的银行内部专用管理账户(放款账户及还款账户应分别开立),并通知银行及时完成有关还款、续贷工作。原贷款到期日为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的,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资金汇入后开始计算费用。
第二十三条 应急续贷资金汇入银行内部专用管理账户后,银行应及时进行内部划账,结清申请人上一笔贷款并按照其在《申请表》中做出的承诺内容发放续贷资金。续贷资金中用于归还申请人应急续贷资金的部分,直接以受托支付的方式转入合伙企业的账户,转账用途为“用于归还应急续贷资金”。
第六章 风险防控
第二十四条 应急续贷业务操作要树立牢固的风险防控意识,不断完善风险防控制度,坚持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有效防范道德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保障应急续贷资金安全。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应与合作银行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签订业务合作协议,密切协作,加强关键环节风险防范,针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审核审批合规性等重点环节,提前研究制定有效防控措施。
第二十六条 管理人和银行等业务参与方要加强道德风险防控,对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实行岗位隔离、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组建专业化团队,持续开展风险培训,切实增强业务操作人员综合素质和风险识别防范能力。
第二十七条 管理人对应急续贷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防控措施和操作指引,对重要环节实行重点监控,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应急续贷资金使用手续,及时支付、回收、追要还款,保证资金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条 资金收回后,管理人将业务办理全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或纸质资料立卷归档,以备后查。
第二十九条 管理人应当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 管理人、续贷申请企业、合作银行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造成省应急续贷资金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由省地方金融管理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二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琼公网安备4601000200000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