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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460100MB1G70785Y/2022-00039 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金融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1年07月16日
名  称: 海口市金融管理局公文管理办法
文  号: 主 题 词:


海口市金融管理局公文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海口市金融管理局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提 高公文处理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文办理规程》,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机关公文审批权限

      上行文、涉及省市等重大事项、局重要事项及通知、局 党组决议等文件由局长(局党组书记)或授权局领导签发;
      平行文、下行文、已列入年度计划项目的金融管理通知书及征求意见稿等由局分管领导签发。
      局长或分管领导不在位时,属于急件的,按照局领导排 序依次递补原则办理;或者由经办科室(经办人)通过电话、 微信等通讯方式请示局长或分管领导同意后,办公室可先发 文再补签。属于特急件的,办公室可视紧急程度直接请示局 长发文,之后再补签。

      二、机关公文办理流程 

   (一)外单位来文

       1.一般性公文:办公室收文→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职 责科室办理→科室负责人审核(相关科室会签)→办公室核 文岗核稿→局领导审签→办公室发文。
      2.重要公文(一般指有上级领导批示类公文):办公室收文→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局领导批办→职责科室办理 →科室负责人审核(相关科室会签)→办公室核文岗核稿→ 局领导审签→办公室发文。
      3.传阅类公文:办公室收文→办公室分发→局领导阅示 →职责科室办理。

  (二)对外单位发文

       经办人起草→科室负责人审核(相关科室会签)→办公 室核文岗核稿→局领导审签→办公室发文。

      三、机关公文分办原则

      办公室是局机关公文办理部门,按照职责对应、上级对 口、指定负责的原则办文。
  (一)职责对应。办公室按照各科室承担的职能任务分 办相关公文,科室如有异议,由办公室呈报分管领导批办。
  (二)上级对口。上级来文有领导批示的,由办公室根 据内容呈局领导阅示后办理。对省金融监管局的来文,无论 内容事项是否涉及不同科室交叉,原则上由对口科室受理、 协调、落实。
  (三)指定负责。涉及多个科室联合办理的公文,由办 公室明确一个牵头科室,其他科室配合。科室如有异议,由 办公室呈报分管领导批办。
  (四)市委办、市府办及其他部门(单位)征求意见类 公文,由办公室根据公文涉及的科室,指定涉及内容多的科 室牵头办理,其他科室配合。

      四、机关公文承办职责

  (一)承办人职责
      承办人负责公文拟稿,公文拟稿的重点是:
    (1)详细掌握所承办事项进展情况,行文理由充分, 依据准确。
    (2)公文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所提意见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文字表述准确。
    (3)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经过充分协商并 达成一致。
    (4)公文内容表述言简意赅,提倡使用短文。

    (二)科室负责人职责
      科室负责人对科室承办的所有公文负总责,并对公文进 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
    (1)行文是否有理有据,内容是否完整。
    (2)公文内容表述是否严谨,人名、地名、时间、段 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等是否规 范。

    (三)办公室职责
      办公室设立核文岗。核文岗应当在公文呈局主要领导 (或分管领导)审批签发前进行复核,复核的重点是:公文 内容、附件等材料是否齐全,格式、字体、标点符号用法是 否统一、规范,是否有明显的错漏和错别字等。公文复核时, 一般不得对文稿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如确需对文稿内容进 行实质性修改的,应退回主办科室。

      五、机关公文督办原则

      办公室应当根据来文要求注明办理时限,并及时督办公 文办理,各业务科室原则上应每天登陆办公平台进行公文处 理,所有来文均应及时办理,如有不属于本科室职责的事项 也应及时说明原因。办公室定期对公文督办情况进行通报。
    (一)催办。办公室应根据公文办理过程实际情况进行 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 文定期催办,有办理时限要求的公文特别催办,当发现承办 科室工作滞缓或承办结果不符合要求时,通过短信、电话等 及时催促和提醒。
    (二)督办。实行公文处理跟踪督办,对平台系统内有 设定办结期限的公文,以手机短信方式同时提示。重要的领 导批示件经局领导批办后,交由办公室负责督办后并将批示 件的办理结果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同时做好相关文件的备 案存档工作。
    (三)办理时限。特急件随到随办,普通件原则上 3 个 工作日内办结(需协调并向外单位征求意见或有明确办结时 限的公文除外)。本办法解释权在办公室,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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