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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 --  海口海事法院

中国海口政府门户网站  更新时间:2008-04-18 00:00   来源:《海口年鉴2007》  

海口海事法院

    2006,海口海事法院在海南省委的领导下,在省、市人大、省高院的指导、监督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积极践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不断提高海事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为海南港航经贸事业、海洋经济发展和和谐海南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各项工作进一步取得成效。
  一、切实履行海事审判职能,为经贸航运事业和海洋经济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服务
  (一) 依法公正审判,确保审判质量。2006年,海口海事法院共审理、执行案件254件,审结 136件,审结率90%;执结60件,执结率60%。审结案件标的7,477.9万元,执结案件标的10,847.5万元。
  一年来,海口海事法院审判质量一直保持了较好水平,没有当事人上访案件,没有投诉法官案件,没有上级党委、人大和上级法院等督办或交办的案件。
  (二)精心审结一批重大、疑难案件。近年来,海口海事法院审理案件数量整体上比以前有所下降,但不少案件疑难复杂,审理难度大。海口海事法院精心审理这些案件,特别是其中一批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的案件,充分体现了海事审判专门化的优势和特点。
  2004年7月1日凌晨,南青轮与中航902轮在珠江附近水域碰撞,南青轮及其所载货物、集装箱全部沉没。事故虽发生在广州珠江水域,但当事人选择在海口海事法院起诉。海口海事法院认真审查两船碰撞的证据,准确认定双方的责任分担,但由于最高院裁定管辖争议、省高院二审,该两船碰撞案拖了较长时间,以致19家货主或保险公司等起诉两船东的案件不得不长时间中止。2006年11月,省高院审结碰撞案后,海口海事法院迅速在一个月内审结19件系列案,使这一在珠三角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得到较好处理。类似的案件,还有海南丰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诉中国人保海南分公司海运货物保险利息纠纷案、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诉中港第四航务工程局等海上货运纠纷案、海南肯瑞船务公司与广州保税区港航工程公司等定期租船纠纷案、香港兆成发展有限公司与海南青龙船务事业有限公司等海上货运纠纷案等。
  (三)积极发挥涉外海事审判的窗口作用,不断提升海事司法权威。海口海事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涉外案件占有一定比例, 2006年8月,海口海事法院依法对一起涉及越南的涉外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该案案情复杂,海口海事法院经多方努力,圆满解决了该涉外纠纷。
  (四) 注重诉讼调解,力争审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海口海事法院始终把调解工作置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因而调解结案和经调解后撤诉的案件一直保持较高比例。2006年海口海事法院调解结案率为40.8%,在全省法院名列前茅。由于注重了调解,一批当事人情绪激烈、矛盾突出、社会反响较大的案件得到了较好的处理,实现了审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五)强化服务,积极救助,司法为民。海口海事法院结合贯彻落实我省“十一·五”规划,确定了《海事审判保障服务海南海洋经济发展的现状、问题和对策》的调研课题,课题组考察学习兄弟海事法院服务当地经济的做法、经验,到省海事局等部门座谈,到省主要港口走访。通过调研,海口海事法院初步明晰了海事司法服务重点和强化海事审判职能应努力的方向、目标。
  海口海事法院积极落实司法救助的规定。2006年,依法对16件案件减缓免诉讼费,共减交120,721元、免交64,329元、缓交43,391元。
  海口海事法院把司法为民落实到立案、审判、执行的每一环节。耐心指导文化程度较低的渔民诉讼;急当事人之所急,凡申请扣船的紧急案件,不管是否休息、节假日,一律当即办理,这已形成惯例。
  二、着力建立并完善长效机制,规范司法行为,不断增强司法能力
  (一)扎实开展各项检查、整改教育活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部署,海口海事法院开展了“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超审限案件专项整改和案件清理管理工作。在活动过程中,主动检查出个别法官存在拖延办案、案件超审限、违法送达等突出问题,并给予了相应处分和处理。8月以来,海口海事法院彻底清查了本院建院以来的所有超审限案件和未归档案件,通过反复核对,查明:从建院至2005年底止,立案总数4,657宗,未归档的有121宗。清查期间,79宗案件归档,扣除上诉未结案退卷的5宗,需缺档重建的37宗。对这37宗案件,海口海事法院一一摸清情况,查明除空号、销号、移送其他法院、已立案而结案时未订立案卷的情况外,真正案卷下落不明的有9宗。对这9宗案件,在查明情况后,进行了缺档重建。12月28日,海口海事法院该项工作通过了省高院的检查验收。
  (二) 直面问题,着力在机制上整改,初步形成规范化制度体系。针对当年检查、整顿查出的问题,除依法作出处理外,海口海事法院着力从制度上整改,建立长效机制。近年,海口海事法院对立案到执行的每一环节,制定了详细的、操作性较强的《审判流程管理规则》。2006年,又以此为主干,针对暴露的突出问题,不断完善相应制度,先后出台了《合议庭评议规程》、《院长、庭长实施案件审理监督规程》、《关于对改判发回重审等案件实行审查监督的规定》、《关于选定案件审判组织成员的暂行规定》、《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规定》、《审限监督管理规定》、《院长接访听证实施办法》、《实行判后公开释明听证的实施办法》等制度,初步建立起符合海事审判特点、较为完善、较为规范的审判管理制度体系。
  (三)注重内部监督,突出制度的执行。海口海事法院把规范管理、规范行为作为司法能力建设的重要抓手,十分重视内部监督机制的完善。对事后监督,海口海事法院制定了《关于对发回重审等案件施行审查监督的规定》。根据这一制度,凡案件被二审发回重审、改判或进行再审的,就由立案庭编号,组成专门合议庭进行审查,查找在审判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通过这一即时审查制度,事后监督基本上得到了较好解决。对事中监督和过程监控,海口海事法院出台了《院长、庭长实施案件审理监督规程》,重点通过规范和强化院长、庭长的监督来解决。海口海事法院将院长、庭长的监督权明确为对办案效率和程序的直接监督权、提请复议权、提请(交)审委会讨论权、指导权和少部分特殊案件的审批权,同时强调对五类重点案件重点监督,还特别注意区分“监督权”与“领导权”、“建议权”与“决定权”、“复议提请权”与“否决权”,较好地处理了必要的监督管理和独立审判的关系问题,从而使院长、庭长的监督管理真正能执行。
  海口海事法院重视制度的执行,强调要把管理制度转化为管理行为,每一个制度不仅要规定应当如何做,更重要的是一定要明确如何确保落实。2005年,海口海事法院制定了《关于裁判文书制作和管理的若干规定》,把裁判文书的制作同管理置于同样地位,不仅规定裁判文书在形式和内容上应当如何做,而且明确了上至院长、庭长,下至书记员、校对打印以及盖章人员等各个环节的责任,细列了裁判文书一般差错和重大差错,使裁判文书的管理、监督具有了较强的操作性。2006年海口海事法院组织对制作裁判文书的情况进行了检查,结果表明,除极少部分使用字号存在小问题外,无论是在形式方面,还是在内容方面,均没有发现存在大的问题和差错,全院裁判文书的制作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
  三、坚持扎实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牢牢把住高压线,队伍建设上台阶
  海口海事法院坚持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认真抓好“五条禁令”的落实,切实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教育,领导班子讲正气,敢抓敢管,严把高压线,全院上下保持了较好的廉政自律意识和氛围。
  院青年法官林江同志脱颖而出,2006年又荣获全国法院海事审判工作先进个人、海南省杰出青年卫士等荣誉称号。林江同志一心扑在工作上,任劳任怨,抗击病魔,奉献不止,其精神和意志,时刻激励着全院同志。全院“学先进,见行动”,取得了较好成绩。
  结合“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超审限案件专项整改和案件清理管理工作,海口海事法院开展主题警示教育,要求全体人员认真汲取整改活动中出现的深刻教训,紧密联系思想工作实际,反思自己存在的不足和问题。通过有针对性地开展警示教育,大家思想认识不断提高。
  2006年,海口海事法院大兴调研学风,不仅把审判业务学习和调研工作作为加强队伍素质的重要手段,更把它们作为培育院内良好氛围、保持队伍良好精神面貌的重要措施。由于切实在思想上重视,措施到位,海口海事法院调研工作取得较显著成绩。全年有6篇论文在全国法院系统获奖,其中3篇为省法院的最高奖。11月,海口海事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法院调研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陈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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