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生活 -- 优待抚恤/双拥工作/退伍军人安置
优待抚恤
【国家抚恤】 市民政局根据《海南省民政厅、海南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琼民优字[2005]23号)《海南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我省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等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琼民优字[2005]26号)的精神,对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金、生活补助标准进行调整。
一、从2004年10月1日起,提高残疾人员的伤残抚恤标准,提高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标准,提高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
二、从2005年1月1日起,提高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月增发83元;解放战争时期、建国后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月增发40元;孤老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月增发40元。
【军人优待】 2005年度的军人义务兵家属优待工作,继续贯彻执行市政府海府[1992]115号文件精神,市财政部门安排经费,各区民政部门负责发放义务兵优待金。据不完全统计,全市有义务兵家属2029户。其中,城镇1111户,农村918户,分别按城镇、农村优待标准发放。全年共发放优待金675360元,优待率达100%。农村义务兵家属年优待标准除市发给的300元外,各区根据情况给予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补助200—1500元不等。按照规定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要达到当地乡镇上年度人均纯收入水平,税费改革后,乡镇统筹得不到解决,正筹备重新确定义务兵优待标准。海口藉军人荣立军功和优秀士兵称号者,仍继续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调整现役军人军功奖的通知》的规定,由各区民政局给予发放军人军功奖奖励金。
(杨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