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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 海事法院

中国海口政府门户网站  更新时间:2008-05-28 00:00   来源:《海口年鉴2006》  

海口海事法院

【综述】 2005年,海口海事法院紧紧依靠海南省委的正确领导,在市人大的监督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提高审判工作水平”为重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践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大力推进海事审判、法院管理和队伍建设,各项工作进一步取得成效。

【履行海事审判职责】 1、依法公正审判,确保审判质量。2005年,我院共审理、执行案件143件。其中审理案件94件,审结65件,依法中止审理19件,两项占审理案件的93.6%,案件标的6269万元;执行案件49件,执结36件,执结率73%,执结标的6149万元。

2005年全年上诉案件9件,上诉率为13%;没有发回重审和改判的案件,上诉率和发回重审率、改判率均低于我省其他法院。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1件,已经再审审理改判。当事人投诉案件1件,经调查核实,投诉反映问题失实。无其他上访、督办或交办案件。

2、精心审结一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2005年审理案件数量比往年有所下降,但不少案件疑难复杂,审理难度大。为确保这些重点案件的审理质量,院领导多次亲自担任审判长或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如原告谢庆海诉被告王福瑞、许耀新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船舶碰撞的直接证据很少,双方当事人争议很大。副院长葛荣平亲自担任该案审判长,多次到事故现场所在地临高调楼镇公开开庭,直接听取了大量的证人证言,最后,通过对大量间接证据的综合分析认证,认定了关键事实,使这一难度较大的案件成功审结。该案二审维持原判。

2004年7月,海口南青集装箱班轮公司所属的“南青”轮与中山港航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中航902”轮在广东珠江马友石礁水域发生碰撞,“南青”轮沉没,引发系列案件20多件。在审理其中的海口南青集装箱班轮公司诉中山港航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船舶碰撞赔偿纠纷案时,由于原告在被告申请设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后,未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登记债权,而依照中国海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原告的这一行为,可能将被“视为放弃债权”。如何对海事诉讼法的具体条文进行准确、合理的解释,如何正确把握中国海事诉讼法新规定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程序,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对此进行了多次讨论、研究,并集中力量攻坚,最后终于在多种观点中形成了令大多数人信服、符合立法本意和精神的意见。此外,还精心审理了海南肯瑞船务公司诉广州保税区港航工程有限公司定期租船合同纠纷案、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诉中港第四航务工程局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等,有力地促进了司法公正,维护了司法权威。

3、慎重处理涉外案件,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05年9月,海南省三亚渔民何某的一艘渔船在北部湾海域与一越南籍货轮碰撞,渔船沉没,船上8名船员落水(后获救)。越南船被三亚海警带回三亚接受海事调查后,何某申请诉前保全,海口海事法院依法裁定对越南船扣押,要求越南船方提供担保。越南船方不仅不提供担保,反而向该国外交部门谎报案情,将碰撞地点说成是在越南海域,导致外交上误解。为此, 海口海事法院亲自派人向最高人民法院汇报真实案情,同省高级法院、省外事部门紧密沟通,并在越南船东置其船员于不顾的情况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安置越籍船员的生活和回国事宜。由于处理审慎,措施得当,该案较好地体现了对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既维护了我国法律的尊严,又避免了不当的社会影响、国际影响。 2005年海口海事法院审结涉外案件7件,都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4、突出诉讼调解,有效化解矛盾。2005年,海口海事法院继续把调解置于非常重要的地位,经调解化解当事人矛盾而结案仍保持了较高的比例。全年海事海商一审案件调解结案11件,调解结案率为21.5% ;经法官做工作,当事人和解后申请撤诉的18件,撤诉结案率37.5%。这两部分加起来,实际的案件调解率达到了58.3%。由于注重了调解,一批当事人情绪激烈、矛盾突出、社会反响较大的案件得到了较好的处理,实现了审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原告黄吉武诉被告林开铁、林峰等与船舶营运有关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诉前扣押了被告林开铁所属的渔船,并拟将该船移泊另地监管。被告林开铁(残疾人)挥舞摔破的酒瓶强烈阻拦,并用牙咬伤了法警的手。对这种严重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法院没有简单地采取强制措施,而是晓之以理。尽管各方当事人一口回绝调解,但承办法官一直积极想办法协调。在得知因被告私下将法院扣押的船舶出卖,并将前往阻拦的原告及其家人殴伤,派出所已立案后,承办法官立即赶赴临高新盈镇,召集各方当事人和村委会干部作调解工作,促成被告履行了还款义务,化解了这一场在当地有相当影响的矛盾。

5、积极救助,主动服务。2005年,海口海事法院积极落实司法救助的规定,依法对10件案件减、缓、免交诉讼费,涉及数额62139.5元。

无论是在立案、审判,还是在执行工作中,法官们积极践行司法为民、司法便民。2005年6月7日下午,临高渔民戴才玉等一行三人院要求立案,因文化程度低,连填写诉讼表格都感到困难,法官耐心地给其讲解,手把手地指导其填写诉讼文书,并为这三位生活十分困难的渔民,依法办理了缓交诉讼费的手续,使他们当天就立了案。

2005年上半年成立了两个调查服务小组,深入到省“货、船、港”和“渔业捕捞”行业、“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系统、“海事局、交通厅、海洋渔业厅”等海事行政部门,走访了33个单位和19个渔村,召开座谈会16次,发放征询意见表、海事诉讼知识材料和通俗读本1068份,提供法律咨询服务62人次,直接指导了海事相关部门的法律实践,受到一致好评。特别是在调查中,调查组了解到近年来由于风险控制意识不强,省金融机构船舶抵押贷款业务下降幅度很大,对此有针对性建议:只要及时采取如申请扣船的司法措施,主动以第三人身份及时参加船舶优先权确权诉讼等,可以有效降低船舶抵押贷款风险。金融机构认为海口海事法院的建议解决了困挠他们多年的难题,有利于使船舶抵押贷款业务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这次调查服务,同时也使海口海事法院摸清了底数,掌握了信息,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密切了联系,更有利于充分有效地发挥海事司法职能。

(陈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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