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度:海口市气象台2024年5月5日8时发布未来3天天气预报 天气现象:偏南风3-4级 风向风速:气温24-34℃

文献法规选编 -- 法规 规章

中国海口政府门户网站  更新时间:2004-04-18 00:00   来源:《海口年鉴2003》  

海口市禁止使用摩托车
进行营业性旅客运输的规定


(1998年10月25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
第23号发布根据2000年12月26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海口市禁止使用摩托车进行
营业性旅客运输的规定>的决定》
修正根据2002年9月23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海口市禁止使用摩托车进行营业性
旅客运输的规定>的决定》再次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道路客运管理,维护客运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摩托车进行营业性旅客运输。
本规定所称的摩托车包括二轮摩托车、侧三轮摩托车、残疾人专用摩托车及其他三轮机动车。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使用摩托车进行营业性旅客运输行为的查处,公安、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使用摩托车进行营业性旅客运输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中止违章车辆运行,并对违章行为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三个月不接受处罚的,将违章车辆上缴市财政部门。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执行。对被中止运行的车辆,应当妥善登记保存,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立即发还。

   
第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海口市信息中心
海口市信息中心规划设计并技术实现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0898-68725613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98-68710000 政府咨询投诉电话:0898-12345
琼公网安备46010002000008号 琼ICP备17005283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1000009

温馨提示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海口市政府门户网站,进入非政府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