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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 -- 审判

中国海口政府门户网站  更新时间:2009-04-10 00:00   来源:《海口年鉴2001》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院  长 许前飞

副 院 长 谢春和 王前生 罗毅刚 张韵声 谢 庄

纪检组长 潘泽和

政治部负责人 王绍裕

海口市海事法院

院 长 孙明宇

副院长 金兆华 曹树忠

[综述] 2000年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市委、市人大和上级法院的领导、监督、指导和支持下,坚持审判工作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的指导思想,以抓改革、促公正、重监督、强基础为工作重点,有效地推动了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的全面开展。全年共受理各类诉讼案件1361件,审结1311件,结案率为96.3%,创历史最高水平;执行结案689件,执结标的金额56.89亿元,分别比上年增加34.6%和100%,基本实现了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同时还认真开展了“公正年”、 “改革年”和“争创人民满意的法院”活动,司法水平和审判效率有了新的提高,法院改革有了新的成效,队伍建设有了新的进展。

[刑事审判] 结合犯罪活动的新特点,抓住打击重点,严惩严重犯罪活动。全年共审理刑事案件276件,审结266件,结案率为96.3%。判处死刑23人,无期徒刑48人。在刑事审判工作中,继续坚持 “严打”方针不动摇,重点打击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走私犯罪、毒品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成功审理了蒙文腾等人买凶杀害检察官案等一批恶性暴力犯罪案件,有力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了社会秩序的安定;以审理大要案为重点,惩治腐败分子和严重经济犯罪分子。依法审理了原省公安厅副厅长路景林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滥用职权案,原三亚海关关长黄贵兴受贿案,原香港港澳国际投资集团、海南国际投资集团董事长李耀祺等人贪污、挪用公款、受贿案,以及目前全国最大的骗汇案林建新等人非法经营、职务侵占、挪用公款、行贿案等一批严重经济犯罪案件。一年来,该院通过刑事审判工作为国家和公民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932万元。在刑事审判中,始终坚持“打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全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通过公开审判、公开宣判、新闻报道、开展专项宣传等方式,提高了群众的法制观念,震慑了犯罪分子,促进了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

[民事、经济审判] 全年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522件,审结508件,结案率为97.3%;共受理各类经济案件369件,审结351件,结案率为95.1%。成立专门法庭审理处置积压房地产纠纷案件,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该院共审理了各类房地产纠纷案件及涉及房地产抵押的借款案件229件,涉案标的20.3亿元。在审理中,认真贯彻省市处置房地产的文件精神,以优先考虑维护社会稳定为原则,从海南实际出发,及时调整工作思路,从过去引导、管理、保护转变为处置、规范和促进,积极、稳妥处理好房地产纠纷。一是在立案方面,对积压房地产案件实行诉讼费减缓制度;二是依法应作无效处理的坚决作无效处理,无力继续履行合同的判令解除合同;三是对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带来的损失,根据公平原则,由双方当事人合理负担;四是对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严格依法处理。既严格依法办案,又注重处理的社会效果,通过审理,有效地防止了房地产交易中牟取暴利的现象,避免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和利益的减少。

及时审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依法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重点是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市场的发育和完善,坚定不移地支持国企改革,妥善处理国企改革中遇到的法律问题,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该院共受理经济纠纷案件369件,涉案标的38亿元。其中受理破产案件8件,审结6件,支持了国企改革。

在民事、经济审判中,该院完善了司法救助制度,确保经济有困难的当事人能“打得起官司”。据统计,全年该院对198件案件实行了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决定。对弱势群体开展司法救助,体现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

[行政审判] 全年共审理行政案件44件,审结42件,审结率为95.5%。通过审理行政纠纷案件,维护了行政机关的合法行政行为,也纠正了一些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解决了不少大规模群体纠纷,消除了一些群众对某些行政机关的对立情绪,增进了政府与人民之间的信任,协调和改善了党群关系、干群关系。

[执行工作] 全年执行结案689件,结案标的56.89亿元,是1999年的2倍,第一次实现了执结案件数多于收案数,改变了前几年由于多种原因造成的执行案件积压过多的现象,实现了执行工作的动态良性循环。该院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1999]11号文件和市委[1999]7号文件精神及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全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依靠党委、人大,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以金融案件为重点,成立了涉海发行、信托投资公司案件专门执行小组,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清算、重组工作创造条件。同时,积极配合盘活房地产市场工作,抓紧抓好房地产案件的执行。由于选准了“突破口”,执行工作出现了新的局面。

[审判监督] 全年共受理审判监督案件150件,审结了146件,结案率为97.3%。

[法院调研] 海口中院十分重视调研工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奖励调研的措施。年初创办了《海口审判》,11月,又与有关单位共同承办了中国刑法学年会,并与最高法院《人民司法》杂志社共同举办“椰树杯”有奖征文活动。此外,该院进一步加大了与专家学者交流,还就审判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多次组织专家召开论证会、咨询会,并邀请高铭暄、马克昌、赵秉志等国内资深教授、学者来院讲学。2000年,海口中院共完成调研成果12项。其中,院长许前飞参与撰写的《当代国际惯例丛书》获“第十二届中国图书奖”,王前生副院长和黄胜春撰写的《关于罚金刑适用过程中若干问题的探讨》获中国刑法学研究会首次组织评定的“海南世纪杯”优秀论文二等奖。

[法院改革] 该院按照《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总体要求,结合自身的特点,经市委批准,并经市人大和省高院同意,在全省法院系统率先推行了审判长选任制度。共有53名审判人员报名参加选任,经过资格审查、理论考试、庭审考核、演讲答辩、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党组审定,最终有36人取得审判长资格。有6名副庭长因未通过审判长选任,经市人大常委会决定,被免去了副庭长职务。

推行审判长选任制度,是法官走专业化、精英化之路的重要举措。推行审判长选任制度,提高了审判效率,促进了审判质量。审判长选任结束后,审理案件的法官人数减少了一半,从2000年9月1日开始按新的审判运行方式进行工作,这些审判人员用四个月的时间共结案695件,占全年结案总数的53%。全年后四个月的月平均结案数是前八个月于均结案数的2.3倍,且没有出现超审限案件。从全年结案情况看,选任的审判长结案占全年结案总数的80%。

在对法官进行再选择的同时,该院还对审判工作的管理机制及监督机制进行了配套改革,主要包括:

切实落实合议庭权责。 把案件的裁判权赋予具有审判长资格的法官,由他们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合议庭有权对案件审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处理结果作出决定。除合议庭依法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疑难案件外,其他案件一律由合议庭审理并作出裁判,院、庭长不得个人改变合议庭的决定。案件的裁判文件一律由审判长签发,彻底改变了过去“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层层审批,逐级把关”的审判权行政化管理模式。

对审判权进行科学的分解。 确定以合议庭为中心的审判格局后,施行审判长助理制度,探索将审判工作与审判辅助工作分开管理的新路子。审判长助理由不具有审判长资格的审判人员担任,主要负责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调查取证、财产保全、庭前调解、庭前证据交换、举证指导、庭前准备等辅助性工作。案件的审判工作由具有审判长资格的法官与审判长助理共同完成。作为审判决策者的合议庭专门负责开庭审理和作出裁决,除开庭外,其他时间不得与案件当事人有任何不适当接触。通过对审判权进行适当分解,对合议庭成员与审判长助理的职责作出明确划分,使具有裁判权的法官除庭审外与案件当事人脱离接触,而能够与当事人发生接触的审判长助理并不直接参与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合议庭成员的审判行为得到严格的约束和制衡,裁判权的行使受到严格的监督,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独立办案,促进了司法公正。

重新定位院、庭长职责。 院长、庭长改变过去通过审批案件直接对合议庭的审判活动进行管理的做法,更多地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对其他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如有当事人反映情况或领导机关批办等情形时,可以通过旁听开庭、调阅案件、听取汇报、接受来信来访等方式对合议庭审判案件进行监督。对合议庭难以形成决议的案件,院长、庭长可以组织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院长、庭长发现合议庭在案件审理中存在程序违法或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情况时,应当责令合议庭纠正,必要时可以指令另行组成合议庭。权责重新确定后,院长、庭长可以从繁杂的行政事务中解脱出来,更多地进行调查研究,对审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建立审判监督管理机制。 海口中院在落实合议庭权责的同时,加强了对审判活动的监督。为配合审判长选任,该院先后制订、修改了26项规章制度,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一是加强了纪检、监察机构的建设,赋予其新的职能,使之成为与审判庭平行的、相对独立的行政监察和审判监督兼而有之的新机构。同时,配备一定数量的只监督、不办案的“监督法官的法官”。二是把案件的程序控制权从合议庭手中分解出来交给负有监督管理职能的专门机构,对案件实行程序控制。案件由专门机构统一排案、统一排定开庭日期、统一排定开庭地点,建立了审限跟踪、审限警示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三是加大了事后监督力度,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度。

[队伍建设] 海口中院充分利用“三讲”教育、警示教育月等活动加强干警的素质教育,切实解决“为谁掌权、为谁办案、怎样服务、如何做人”的问题,取得了明显的效果,涌现出了“全国百名人民满意的好法官”王绍裕、“海南省十佳杰出青年卫士”刘东等一大批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

[下基层与扶贫] 共派出三个下基层工作组分别进驻振东、新华、秀英三个区法院,并分别由罗毅刚、张韵声、谢庄三位副院长担任组长。下基层工作组以强素质、保质量、求公正、树形象为目标,就如何强化合议庭职责、推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加大监察力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提高基层法院队伍素质等问题进行深入具体指导,成效显著。从1999年始,该院承担了秀英区长流镇谭旧村20农户的扶贫工作。采取院统一安排和庭室一对一帮扶相结合,分别从经济、观念等方面帮助农户脱贫致富。

(黄胜春 陈祥军)

[海事审判] 2000年是海口海事法院建院十周年,也是司法实践工作极为重要的一年。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牢牢抓住为经济建设服务这个中心,充分发挥依法调节经济关系的审判职能作用,正确处理严肃执法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努力提高审判质量和办案效率,在人员不变,工作量数倍增加的情况下,依然很好地完成了全年的审判和执行工作任务。全年共审理案件1179件.审结1113件,审结率为94.4%,比上一年增长2个百分点,审结标的5亿3千多万元,并实现了全年无超审限案件的目标;全年共执行案件461件,执结413件,执结率为89.6%,比上一年增长了11.6个百分点,执结标的1亿1千多万元。案件审判与执行这一个核心工作取得的重大突破,有力地带动了其他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一是审判案件超千件,取得历史性突破,审判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积极推进审判方式改革,继续贯彻落实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制度,促进案件立、审、执的良性循环,探索适用简易程序,充分注重制作裁判文件的质量,并强化审判基础管理工作,研究制定了《审判(执行)流程管理规则》等一系列与审判工作配套的规章制度。二是执行工作抓住重点,突出特色,加大执行力度,着重清理积案,加强和完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在收结案数量和结案率方面均创历史新高,继续保持良好态势。三是认真做好告诉申诉和信访接待工作,注重打好基础,业务全面开展,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四是加强审判研究和法制宣传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果。一年来,在全国和地方性报刊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案例分析等各类文稿3l篇,出版了一部法学著作《中国海事诉讼指南》。五是加强队伍建设,积极开展“三讲”教育及“回头看”活动,学习先进模范,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思想政治和勤政廉政教育,通过中层干部竞争上岗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和组织落实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选任工作。六是加强司法行政管理,认真履行财务收支管理职能,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狠抓基础建设,基础实现办公自动化,为审判和执行工作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案例举要] 福州港务局诉海南国际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拖带引航费确权诉讼纠纷案 原告福州港务局,被告海南国际海运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11月4日,原告依被告要求指派引航员及大马力拖轮“安达”轮前往福州港闽江口引航站以外1#灯浮附近海域,协同“沪救l#”轮拖带被告所属”海南一号”轮引航进马尾港官头锚地。依据港口费收的有关规定,被告应支付拖带引航费及相应利息。鉴于该轮已被法院拍卖,请求从该轮被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海口海事法院认为,原告依照双方约定安全有效地履行了拖带引航义务,被告应按约定支付拖带引航费用,并应支付所欠款项相应利息。鉴于本案所涉标的物“海南一号”轮已被本院依法拍卖,并且原告主张的拖带引航费系被告所属“海南一号”轮所产生且尚未清偿的海事请求权,该次拖带引航作业乃以拖带方式进行的引航作业,其所产生的费用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判决拖带引航费可以从“海南一号”轮拍卖所得款中优先受偿。判决书送达后,当事人不得上诉。

海南椰树公司诉某保险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 原告海南椰树公司,被告某保险公司。1998年5月27日,海口罐头厂向揭阳市某副食品公司(简称揭阳公司)出售椰子汁22,852箱,双方约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如发生损耗及运输事故,由厂方统一向保险公司索赔。该批货物由厂方下属的椰树公司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同年6月1日,椰树公司办理了上述货物的托运手续,并开始将该批货物装载于东升139轮上。同时就该批货物向海南某保险公司投保,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向椰树公司出具了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凭证。在装货过程中,实际装载椰子汁19,802箱。后发现东升139轮前舱进水,船舶开始下沉。经组织抢救和清点,在抢救过程中有9箱椰子汁掉入海里和有9,993箱椰子汁被海水浸泡。椰树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已向揭阳公司重新发货,揭阳公司收到货物后书面明确表示,按双方约定,发生保险事故由厂方统一向保险公司索赔,故原告向保险公司的索赔请求予以放弃。为此,椰树公司依法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偿货物损失。海口海事法院认为,椰树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在货物出险后,揭阳公司书面确认其放弃保险索赔权,其行为不损害保险人的利益,也不违反双方的约定,所以椰树公司对该批货物享有保险索赔权,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梁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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