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度:24-34℃ 天气现象:多云间阴天有雷阵雨 风向风速:偏南风3-4级

法制 -- 审判

中国海口政府门户网站  更新时间:2009-04-27 00:00   来源:《海口年鉴2000》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院长          许前飞

副院长          谢春和 王前生 罗毅刚 张韵声 谢庄

纪检组长   潘泽和

海口市海事法院

院长         孙明宇

副院长       金兆华 曹树忠

[综述]  1999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和上级法院的领导、监督、指导和帮助下,在广大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下,抓住“为谁执法、为谁办案、为谁服务”这个根本问题,不断强化审判人员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公仆意识,紧紧围绕大局,坚持审判工作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司法服务和法律保障的指导思想,以确保司法公正为核心,振奋精神,积极开拓,埋头苦干,有效地推动了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的全面开展。全年共受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审判监督案件1376件,审结1309件,结案率为95.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部署,深入开展“审判质量年”、“执行年”、“争创人民满意的好法院、争当人民满意的好法官”三项活动,在队伍建设、审判管理、执法水平及司法改革等方面,也取得了显著成效。

[刑事审判]  认真贯彻执行“两法”,结合犯罪活动的新特点,抓住打击的重点,依法严惩了一批严重暴力犯罪、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危害金融秩序的犯罪以及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犯罪分子。全年共受理刑事案件114件274人(含旧存),审结110件267人,结案率为96.5%;判处死刑35人(死刑14人,缓刑21人,已执行死刑14人),判处无期徒刑41人,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90人。受理二审刑事案件(含减刑、假释)128件,审结126件,结案率为98.4%。

1999年刑事审判工作特点:1、成功审理了一批大案要案。如公开审理了宋岳胜、陈元、江诗龙、梁玉琳等四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案。这是我国首例涉“法轮功”案件,也是修订后的《刑法》颁布以来法院首次适用刑法第300条对罪犯进行定罪量刑。二是涉及走私、金融诈骗等经济犯罪明显增加。该院加大对该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在对这些犯罪分子适用自由刑的同时,还大量适用罚金刑。全年该院共对110名被告人处以总计100万元的罚金。三是在严惩犯罪的同时,始终注意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全年该院共为确因经济困难及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24名被告人指定了辩护律师,有8名被告人因证据不足被宣告无罪,有37名被告人因具备投案自首、检举揭发或其他立功等情节被依法从轻或减轻判处。

[民事、经济审判]  全年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410件,审结386件,结案率为94.2%;其中受理一审民事案件99件,审结88件,结案率为89%。受理二审案件311件,审结298件,结案率为95.8%。较好地解决了各种矛盾,促进了社会的安定团结。

全年共受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504件,审结478件,结案率为94.8%,其中受理经济一审案件355件,涉案标的额420144.93万元,审结330件,结案标的额474053.03万元,结案率为93%;受理经济二审案件149件,审结148件,结案率为99.3%。处理了大量的经济纠纷,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1999年民事、经济审判的突出特点:一是积极、慎重地审理好涉及国有企业改革案件,坚定不移地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妥善处理好国企改革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切实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在前几年成功审理一批破产案件的基础上,年内该院又审理了二宗破产案件,有力地支持了国企改革。二是进一步加强金融领域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防范金融风险,规范金融秩序。近两年,在该院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中,金融纠纷案件的数量和标的金额一直居各类经济纠纷案件之首。年内,该院共受理一审经济案件325件,其中涉及金融纠纷的案件就有155件,占47.7%。三是通过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积极配合政府开展处置积压房地产的试点工作。我省是全国积压房地产问题的重点地区,而海口市又是“重中之重”。该院在前几年审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的基础上,年内又审理了涉房地产案件110件,涉案标的额13.1亿元。通过审理,有效地防止了房地产交易中牟取暴力的现象,避免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和利益的减少,有力地促进了房地产的盘活解困。四是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调节大量民事法律关系,及时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如范荣萍等四人诉海南省热岛风情国际旅行社保险差额赔偿纠纷案,该院通过审理,判决旅行社赔偿游客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保护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对我省旅游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推进作用。

[行政审判]  全年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44件,审结42件,结案率为95.45%,其中,受理行政一审案件24件,审结22件,结案率为91.7%;受理行政二审案件20件,审结20件,结案率为100%。该院通过公正审理治安管理、海关行政管理、产权界定、专利纠纷、土地确权、房屋拆迁等行政案件,依法维护了行政机关的合法行政行为,也纠正了一些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调处了不少大规模群体纠纷,消除了人民群众与某些行政机关的对立情绪,协调和改善了党群关系、干群关系。

[审判监督]  全年共受理审判监督案件184件, 审结175件, 结 案 率 为95.1%。其中刑事审判监督案件8件,民事审判监督案件98件,经济审判监督案件60件,行政审判监督案件9件。全年共安排院长接待日32次,接待来访群众417人次,批转督办案件69件,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

[执行工作]  按照最高法院、省高级法院开展“执行年”活动的部署,认真落实中共中央11号文件精神,加大执行力度,执行结案率大大提高。海口市区两级法院全年共执行结案3080件,是上年的6.8倍,执结标的额439719万元,是上年的6.25倍。其中市中院执结案件512件,是上年的3.63倍,执结标的额288840.1万元,是上年的5.68倍。

[案例要举]

宋岳胜、陈元、江诗龙、梁玉琳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  1999年11月12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宋岳胜、陈元、江诗龙、梁玉琳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4名罪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这是我国审理的首例涉“法轮功”案件,也是修订后的《刑法》颁布以来法院首次适用刑法第300条对罪犯进行定罪量刑。

法庭公开审理查明,1999年7月22日,民政部决定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和公安部发布有关通告后,宋岳胜、陈元、江诗龙、梁玉琳等海南省“法轮功”组织骨干分子继续进行非法活动。宋岳胜重新指定江诗龙、梁玉琳等人分别负责海口、琼山两市的“法轮功”组织工作。7月22日至9月9日,宋岳胜、江诗龙、梁玉琳等人组织、策划“法轮功”有关人员在琼山市府城镇五公祠茶庄、海口市西安老马家饭店等处进行13次非法集会,其中1999年8月8日在海口市万绿园公园发生183名“法轮功”有关人员的非法集会,造成严重后果。8月1日至9月18日,宋岳胜、陈元、江诗龙、梁玉琳还到北京、昆明、贵阳、济南、郑州、天津、长春、哈尔滨、太原等十余个城市进行非法串联集会活动,介绍海南非法集会的“经验”,煽动“法轮功”有关人员组织起来继续进行非法活动,破坏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宋岳胜曾于1999年8月19日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脱逃。

法庭认为,宋岳胜、陈元、江诗龙、梁玉琳无视国家法律,在民政部决定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和公安部发布通告后,继续组织、利用邪教组织非法进行集会、串联活动,抗拒国家明令取缔“法轮功”非法组织的决定,煽动“法轮功”有关人员拒不履行公民法定义务,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国家法律、法规实施,其行为均已构成犯罪。此外,宋岳胜在被刑事拘留期间脱逃,其行为又构成脱逃罪,应数罪并罚。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第二款第(四)项等有关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脱逃罪数罪并罚,对宋岳胜判处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陈元有期徒刑七年;鉴于江诗龙能真诚悔罪,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鉴于梁玉琳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好,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减轻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在开庭审理中,宋岳胜、陈元、江诗龙、梁玉琳的辩护人在法庭上为他们进行了辩护。海口市各界群众400余人旁听了庭审。

该案的成功审理,中央领导同志给予了充分肯定,也受到了省委和市委的表彰。

陈泽武等16名被告人故意杀人、抢劫、抢夺、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私藏枪支弹药、窝藏案  1999年7月16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在省内外轰动一时的陈泽武、柯行智、林宁、林再等16名被告人故意杀人、抢劫、抢夺、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私藏枪支弹药、窝藏一案。

法庭经过四天的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泽武、柯行智、林再、林宁、冯亚吉、林建龙、黄明旺、宋海雄自1994年至1998年先后在海口、沈阳等地抢劫、杀人达18次,抢得港币38000元,人民币366950元及财物一批,打死打伤包括日本商人柳田京子在内达8人;被告人陈泽武、陈文忠、林建龙还多次参与抢夺;被告人林宁、林再、王其商、柯行智、陈泽武、冯亚吉、梁其文、符俊、林再还参与贩卖、购买、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行为;被告人柯行智、林宁、冯学明、陈泽霞、王地丰、陈文良还实施了窝藏被告人陈泽武的行为。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泽武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杀人(未遂)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柯行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林再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林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私藏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与其盗窃罪未执行完毕的二年五个月二十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冯亚吉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林建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黄明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宋海雄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梁其文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私藏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陈文忠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王其商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符俊犯私藏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陈文良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陈泽霞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王地丰犯窝藏罪,判处拘役六个月。被告人冯学明犯窝藏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蓝穗青、崔林杰金融凭证诈骗、包庇案   被告人蓝穗青,女,1971年3月29日生,黎族,海南省陵水县人,原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椰树门中心办事处职员。被告人崔林杰,男,1970年6月22日生,汉族,海南省文昌市人,无业。

1997年6月8日,被告人蓝穗青利用职务之便,勾结李高冠(批捕在逃)、崔林杰,变造银行活期存折冒领储户存款,其中被告人蓝穗青参与作案三次,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259.08万元,其中37.08万元未遂,造成约140万元的损失,数额特别巨大,损失严重。被告人崔林杰参与作案二次,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37.08万元,因意志以外原因犯罪未遂;又,被告人崔林杰为使蓝穗青逃避法律制裁,指使他人作伪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及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蓝穗青犯金融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崔林杰犯金融诈骗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黄胜春  陈祥军)

[海事审判]  海口海事法院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以服务为宗旨,以改革为动力,以公正司法为目标,扎实有效地开展“三项”活动,充分发挥审判机关依法调节、保护、规范经济活动的职能,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1999年全年共审理各类海事海商案件237件,审结219件,审结标的额达15.5899亿元,结案率为92.4%,创建院以来最高纪录;全年执行案件190件,执结148件,执结标的额为10.9913亿元,执结率为78%。案件审结率和执结率分别比上年提高5个和33个百分点。

海口海事法院以司法公正为主线,继续推进司法改革,努力建立公正、廉洁、高效、运行良好的审判工作机制。以开展“审判质量年”活动为契机,强化庭审方式和审判组织改革,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制订了详尽完备的《庭审规则》,以指导和规范庭审活动,并将审判大幅度下放合议庭,逐步改变庭长、主管院长审批案件的作法,强化合议庭和审判长的职责,提高了办案质量;强化公开审判制度,提高当庭宣判率,增强审判的透明度;改革和规范法律文书的制作,增加说理性,提高裁判的公信度;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全面推行“立案、审判、监督、执行”分立制度,设立告申庭,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并把提高审判质量具体量化到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缩短审理周期,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办案效率;结合“执行年”活动,建立执行工作新机制,逐步形成了跨辖区案件以委托执行为主的工作格局和全国联动的执行网络,扎实有序地开展执行会战,提前实现收结案的良性循环。

海口海事法院以公正廉洁为准则,加强队伍建设,巩固和发展集中教育整顿的成果。改革和改善法官管理,完成了首次法官等级评定工作;开展“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的大讨论,进一步端正了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狠抓勤政廉政建设,整顿机关作风,严肃劳动纪律,坚决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实行“收缴分离”制度,完善诉讼费管理;积极开展争创活动,以人民满意为标准,努力解决人民反映强烈的问题,树立文明办案、热情服务的良好形象;始终将业务建设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鼓励学术研究和交流,全年干警在全国和地方性报刊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案例分析、新闻报道等文稿46篇,调研成果较为显著。

海口海事法院注重后勤服务管理,严格财务制度,加强档案、物业管理的科学化,建章立制工作逐步规范化,不断完善现代化办公设施,为海事审判提供可靠的后勤保障和一流的工作环境。

[案例举要]

海南全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海南远航船务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案原告海南全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全农公司”),被告海南远航船务有限公司(下称“远航公司”)。1997年6月12日,原告全农公司就1500件菠萝由海口经香港中转至日本东京的海运事宜与被告远航公司达成口头协议,并填写了由远航公司提供的格式化集装箱货物托运单。在远航公司的安排下,该批货物经香港换船中转,并于6月24日运抵日本东京港。但收货人在办理提货手续时,因未能出示货物的原产地证明和动植物检疫证明书,不能证明是合格产品,导致货物被日本海关扣留。后该批货物因延误提货而变质,由日本有关当局监督销毁。经查明,上述两份证明在香港中转时因工作疏忽被远航公司带回海口交给全农公司,待全农公司将其邮寄日本,为时已晚。为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货物损失和货物处理费用。海口海事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以口头方式达成并以托运单为表现形式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远航公司依约完全履行了义务,并将所承运的货物安全抵目的港。由于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未作特别、明确约定,即货物的有关证明应由合同关系中的哪一方送达给收货人,属约定不明。故因证明文件延误送达而造成货物损失的责任应由全农公司自行承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石狮市海运公司诉福州市海顺船务有限公司海运欺诈纠纷案原告石狮市海运公司(下称“石运公司”),被告福州市海顺船务有限公司(下称“海顺公司”)。1996年,被告海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某与股东卓某等人共同策划,以虚假的“福建省民福船务公司”名义与原告石运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协议,并将海顺公司所有的“全盛2号”轮伪装改名为“民福101轮”,用于承运原告安排的货物。同年10月底,“民福101”轮承运原告安排的500吨聚脂切片和35吨精对苯二甲酸(又称废料)驶离海口港,但被告未依约将货物运往目的港,而是径直运至广州盗卖。因该宗货物已投保,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赔偿货主的损失后取得代位求偿权,并据此向原告石运公司索赔。石运公司承担有关赔偿责任后即依法向海顺公司追偿。海口海事法院认为,海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海运合同欺诈,由此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应由海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梁振华)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海口市信息中心
海口市信息中心规划设计并技术实现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0898-68725613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98-68710000 政府咨询投诉电话:0898-12345
琼公网安备46010002000008号 琼ICP备17005283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1000009

温馨提示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海口市政府门户网站,进入非政府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