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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法规选编--企业税外负担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中国海口政府门户网站  更新时间:2009-06-05 00:00   来源:《海口年鉴1999》  

海口市企业税外负担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1998年5月5日海府[1998]25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企业各种税外负担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对企业的收费、罚款、赞助、集资等行为,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切实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直属国有企业建立并实行企业税外负担登记管理制度。本市范围内的其他各类企业可以向市物价部门申请建立并实行企业税外负担登记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企业税外负担包括:收费、罚款、集资、赞助、摊派等。

第四条  企业税外负担登记管理采取登记卡的形式实施。登记卡用于记录企业的各种税外负担。登记卡由交付单位持有,收取单位填写。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标准、金额、文件依据或许可证编号、票据种类及编号、收取单位和交付单位人员签章等。

第五条 向企业收取各种收费、罚款、集资、赞助、摊派等费用,收取单位必须根据收取项目,相应地持有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或其他合法收取依据,实行亮证执收执罚,并按本办法规定要求填写《企业税外负担登记卡》,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的专用票据。无《收费许可证》或其他合法收取依据,不填写《企业税外负担登记卡》以及不开具专用票据的,企业有权拒付。

第六条  企业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本

企业税外负担登记卡的管理工作,每季度向市物价、财政、监察部门报告本企业税外负担情况。

第七条  企业应当坚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依法自我保护能力,对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现象敢于抵制并向物价、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物价、财政、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对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查处。

第八条  企业对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不抵制或抵制不力又不向有关监督部门报告,慷企业之慨为个人捞取名位和其他好处的,追究企业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纪律责任,并由其按所付金额的lO%至20%向企业赔偿损失。

第九条  市物价局负责本市企业税外负担登记卡的管理协调工作。物价、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切实履行职能,对企业税外负担登记卡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第十条  对检举揭发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的当事人打击报复的,市监察机关应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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