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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 -- 审判

中国海口政府门户网站  更新时间:2009-06-30 00:00   来源:《海口年鉴1998》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院  长  许前飞

副院长  谢春和  何惠楠  王前生

海口海事法院

院  长  施  文

副院长  金兆华  曹树忠

【综述】市中级人民法院为适应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对内设机构进行了调整,设立了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经济审判一庭、经济审判二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立案庭、执行庭、书记官处、办公室、研究室、监察室、政治处、司法行政处、法警支队、法医技术室等18个机构。其中新增设的机构为书记官处。将房地产审判庭改为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庭改为民事审判二庭。将告诉申诉庭一分为二,设立立案庭和审判监督庭。刑事审判一庭、二庭、民事审判一庭、二庭和经济审判一庭、二庭分别审理刑事、民事、经济一审、二审案件。

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进行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审判方式改革,保证了办案质量,提高了办案效率。全年共受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审判监督等各类案件1572 件,审结1496件,结案率为95.2%.其中,受理一审案件757件,审结700件,结案率92.5%;受理二审案件610件,审结602件,结案率98.7%.同时,受理各类执行案件576件,执行结案156件,执结率27.2%.为维护大特区省会市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育和发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刑事审判】按照中央、省、市的“严打”部署,刑事审判工作始终坚持“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的方针,强化打击力度,加强“严打”声威。1997年,共受理刑事案件335件681人,审结327件671人,结案率为97.6%.其中,受理刑事一审案件160件434人,审结153件424人,结案率95.6%;受理刑事二审案件156件220人,审结156件220人,结案率为100%.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106名人犯中,判处有期徒刑5年以上刑罚的82人,占77.4%.其中,判处死刑(已执行)42人,判处死缓7人,判处无期徒刑7人。

1997年刑事审判的特点:一是抢劫、盗窃等案件比重大。全年共受理一审抢劫案36件121人;一审盗窃案38件119人;两项合计占全年刑事一审案件的46.3%.二是重大恶性团伙犯罪、涉枪、涉毒案件突出。如被告人李锦平等9人贩毒案,被告人廖厚宁等8人抢劫案,被告人曾令斌等25人抢劫、盗窃案,被告人孙刚华等10人盗窃案。

为震慑犯罪,伸张法制,教育和鼓舞广大群众,全年共召开公开宣判大会8场,宣判案件29件106人,旁听群众达5.01万余人次。

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方针,积极审理各类经济犯罪案件,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1997年,共受理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诈骗等经济犯罪案件30件50人,审结26件44人,结案率为86.7%.犯罪金额在万元以上的案件30件50人。

【民事审判】全年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448件,审结434件,结案率96.9%.其中,受理一审民事案件139件,审结130件,结案率为93.5%;受理二审民事案件309件,审结304件,结案率为98.4%.较好地解决了各种矛盾,促进了社会的安定团结。

受理的民事案件中有各类房地产案件190件,审结183件,结案率96.3%.其中,受理一审房地产案件115件,标的额达人民币55645.59万元,审结108件,结案标的额人民币72551.41万元(含上年旧存标的额),结案率93.9%;受理二审房地产案件75件,审结75件,结案率为100%.有力地规范了房地产市场的发育、发展。

【经济审判】全年共受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650件,审结516件,结案率为92.1%.其中,受理经济一审案件428件,标的额人民币256004.87万元、港币1699.26万元、美元2089.74万元,审结387件,结案标的额人民币301396.97万元(含上年旧存标的额),结案率为90.4%.受理经济二审案件132件,审结129件,结案率为97.7%.处理了大量的经济纠纷,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经济审判在维护稳定,保障改革方面发挥了突出作用。全年受理并审结9件国有企业破产案件,202件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贷案件,19件认购股权证纠纷集团诉讼案件等。

【行政审判】全年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43件,审结43件,结案率为100%.其中,受理行政一审案件30件,审结30件,结案率为100%;受理二审行政案件13件,审结13件,结案率100%.有效地保护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傅向东 陈祥军)

【海事审判】海口海事法院遵照上级法院的部署,全面开展执法大检查工作,并以此推动审判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大胆推进审判方式改革,坚持公开审判的原则,强化海事审判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意识,为海南特区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发挥了应有的积极作用。1997年共审结和执结各类案件311件,比上年上升7.24%,结案标的额7.13亿元人民币,比上年增加52.67%,其中审结各类海事海商案件195件,结案标的额6.08亿元;执行结案116件,执结标的额1.05亿元人民币,执行工作取得了突出的成绩。新收的各类海事海商案件中,涉外和涉港案件42件,占新收案件总数的20.9%,较上年增加6.5个百分点。

海口海事法院为确保严肃执法,公正裁判,在大力推进审判方式改革的同时,强化内部监督机制,制订并实施《海口海事法院关于加强审判及执行工作规范化管理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审判工作各个环节的操作规范;贯彻落实《海南省公、检、法机关错案责任追究条例》,对上诉的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均交由审判委员会逐案复核、分析、讨论,找出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对责任人作出相应的处理,有效地提高了审判人员的责任心,促进了办案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海口海事法院法官队伍的建设方面,也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在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提倡敬业精神和奉献精神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廉政机制、有效地遏制腐败现象的产生。对干部考核制度进行了大幅度改革,摒弃旧的定性考核方法,推行案件审理数量和质量,笔试、口头答辩以及出勤情况等全方位的量化考核方法,进一步强化干警的竞争意识,并根据考核结果调整工作岗位,保障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全院干警的学习风气和业务钻研精神得到了加强,全年在全国和地方性报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调研报告、案例分析、新闻报道等40余篇,由该院法官撰写的又一部学术专著《国际贸易中的提单风险》出版发行,引起国内同行的关注,这些成果反映出该院法官所具备的较高业务水平。

(陈明)

【执行工作】全年共受理执行案件576件,其中,旧存189件,新收387件。新收案件标的额人民币196732万元,已结案件156件,执行标的额人民币29079.54万元,结案率为27.1%.

【审判监督】全年共受理审判监督案件186件,审结175件,结案率94.1%.受理案件中,刑事审判监督案件10件,审结9件,结案率90%;民事审判监督案件100件,审结94件,结案率94%;经济审判监督案件73件,审结69件,结案率94.5%;行政审判监督案件3件,审结3件,结案率100%.

【案例举要】

何子平、莫少平、陈艳等人金融票据诈骗、非法出具票据案 何子平,男,1966年2月9日生,琼海市人,无业;莫少平,男,1962年4月28日生,定安县人,定安恒昌实业开发公司法人代表;陈艳,女,1967年1月14日生,上海市人,海口建发经贸实业公司经理;叶育雷,男,1967年12月6日生,定安县人;何少,男,广东省番禺市人,海口建设银行文明东办事处职员。1995年2月底至3月3日,以能在定安农业银行搞“以存转贷”为名,何子平伪造存单,伙同莫少平骗取湖北省融融信托贸易公司刘志双、鄢纯良的人民币1000万元;1995年10月13日至19日,以搞“以存放贷”为名,叶育雷寻求存单,何少平非法出具空白定期存单,何子平伪造存单,陈艳非法填写进账单并负责与建设银行文明东办事处联系,共同骗取人民币1000万元。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金融票据诈骗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何子平无期徒刑;以诈骗罪判处莫少平无期徒刑;以金融票据诈骗罪判处陈艳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处叶育雷有期徒刑十年;以非法出具票据罪判处何少有期徒刑三年。

廖厚宁、黄逢明、黄时益等人抢劫、盗窃、非法买卖枪支、脱逃、私藏枪支、销赃案 1995年4月5日至1995年9月17日,廖厚宁、黄逢明、黄时益、黄时东、郭应悲、王哲利持枪先后在临高县皇桐乡模仿村、琼山市狮子岭等地抢得出租汽车4辆及其它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6.46万元;1993年7月至1993年12月,廖厚宁、黄逢明持事先配好的钥匙先后在海口市秀英区政府宿舍等两地盗窃摩托车2辆,共计价值人民币4.025万元;另,王天俊还私藏枪支、帮助销赃;郭应悲非法买卖枪支,1995年2月17日因吸毒被公安局收审后脱逃。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盗窃罪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判处黄逢明死刑;以抢劫罪、盗窃罪、私藏枪支罪,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判处廖厚宁死刑;以抢劫罪判处黄时益死刑(以上死刑均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以抢劫罪、非法买卖枪支罪、脱逃罪数罪并罚,判处郭应悲无期徒刑;以抢劫罪判处黄时东有期徒刑十五年;以销赃罪、私藏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王天俊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

韦泽芳受贿案 韦泽芳,男,1934年1月生,海南省琼山市人,原系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1993年元旦前后,海南侨海实业总公司总经理罗海平因涉嫌经济问题受到军事科学院保卫部追查。罗找到当时任海南省委常委、政法委员会书记的韦泽芳,韦先后两次收受罗送给的人民币六万元。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韦泽芳有期徒刑五年。

蔡德坚、朱忠雄抢劫案 1995年7月初,蔡德坚邀约朱忠雄帮其找人配合抢劫秀英邮电分局金库,朱找到吴天机(在逃),蔡向吴介绍了金库的情况并将金库的第一道铁门的钥匙交给吴。蔡与朱、吴二人约定了吴作案时被人发现后的逃走方式。1995年7月6日凌晨4时,吴天机伙同三人(在逃)持两手枪用蔡提供的钥匙打开金库大门窜入金库,值班经警李某、韩某发现后即电话报告班长蔡德坚,后被吴天机等人用电线、纸胶带捆绑封嘴。吴等人打开保险柜,劫走人民币513744元离开现场。蔡接到报案即与朱通信,尔后佯装持枪赶到现场并报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蔡德坚死刑,并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判处朱忠雄无期徒刑。

罗海平挪用公款、行贿案 罗海平,男,1964年5月8日生,澄迈县人,原系海南华达集团公司总裁。1993年底,罗海平与秀英区长流镇财政所所长吴盛业(已判刑)共谋,并挪用海口市人民政府拨给秀英区长流镇财政所征地款240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此外,罗海平为其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于1993年至1994年间,先后对吴盛业,海南省农业银行国际业务部经理陈琳、信贷科科长李墨,当时任海南省委常委、政法委员会书记韦泽芳,建行洋浦分行信贷部经理谷世刚行贿,共计人民币19万元。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罗海平有期徒刑十二年。

(傅向东 陈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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