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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规章 -- 海口市公有住房租金改革暂行办法

中国海口政府门户网站  更新时间:2009-07-06 00:00   来源:《海口年鉴1997》  

海口市公有住房租金改革暂行办法

(1995年12月26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促进出售公有住房,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根据《海口市实施〈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租金改革的范围是海口地区的公有住房,包括房管部门直管房和单位自管房。

第三条 1995年度,海口市公有住房租金提高到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6%,以后逐年增加1.5~2%,到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应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各年度的具体租金标准由海口市房改办和市物价局测算并公布执行。

第四条 1995年度,海口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为:平房(不成套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0.8元,混合结构楼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1.30元,框架结构楼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1.50元,跃层式、独院式低层套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1.90元。

第五条 实行超面积加收租金。1994年1月1日以前批准报建的公有住房,其住房面积超出省政府规定的职工住房分配面积部分,按成本租金计租。1995年度的成本租金标准为:平房(不成套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3.20元,混合结构楼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5.80元,框架结构楼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6.40元,跃层式、独院式低层套房每平方米使 用 面 积 月 租 金8.40元。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报建的公有住房,超规定面积部分按市场租金计租。

第六条 租住各单位自管公有住房的住户,由产权单位按新租金标准核定,收取租金;租住市房管部门直管公有住房的住户,由市房管部门按新租金标准核定,收取租金。单位自管公有住房所收取的租金作为单位住房基金,在单位每月发工资后的五天内存入住房基金会指定的专业银行,专项用于住房维修、管理、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市房管部门直管公有住房所收取的租金,由市房管部门按国家规定使用。

第七条 在职职工和离休、退休职工租住公有住房的房租,由租赁户主或实际付租人的所在单位在发放工资和离退休费时收取。如住房产权属外单位的,所代收的房租应及时转付给住房产权单位,或由租户直接向住房产权单位缴交。

第八条 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户、享受国家抚恤的烈士遗属和孤老优抚户,执行1994年度的租金标准,即平房(不成套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0.5元,混合结构楼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0.6元,框架结构楼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0.7元。

第九条 离退休干部住房提租后增支过多的减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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