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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 商品房产管理规定

中国海口政府门户网站  更新时间:2009-07-08 00:00   来源:《海口年鉴1996》  

海口市商品房产管理规定

(1995年7月2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商品房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商品房产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商品房产,是指经海南省或海口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房地产开发经营权的各种类型的经济实体(以下均简称房产经营者)兴建而用以买卖、出租的住宅或非住宅建筑。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商品房房产权(简称房产权),是指房屋(上盖)所有权和该房屋所占用的有限期的土地使用权。

经营者投资开发的房产,房产权归经营者所有。

自然人或法人及其他组织购买的房产,房产权归购买者所有。

第四条  房产经营、房产权转移、房产抵押、房屋租赁等法律行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商品房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凡座落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商品房产,均适用本规定。

海口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商品房产的管理。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六条  房产经营者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商品房产开发活动,必须遵守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房产的开发建设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向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申办有关手续。

第七条  房产开发应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配套建设、优化城市环境的原则。

第八条 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产的双方应根据平等互利和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产合同,并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九条  房产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期届满,房屋所有权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申请延长土地使用期,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条  根据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市人民政府征用规划区域内的商品房产时,被征用单位必须服从,征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合理的补偿和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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