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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 市容管理办法

中国海口政府门户网站  更新时间:2009-07-08 00:00   来源:《海口年鉴1996》  

海口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

(1995年8月15日海口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5年10月27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1995年12月8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市容管理,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所有单位、居民和过往人员。

第三条  海口市城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管理工作。

规划、公安、城建、园林、环卫、卫生、交通、工商、环保、民政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市容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在市容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职能部门给予表彰。

第六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各种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具有不同风格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原有风貌特色,并设置专门标志,不得任意改动和拆除。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户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应当符合城市容貌的有关规定。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行拆除,并对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临街两侧及繁华地带的建筑物前,除特殊情况经批准设置实体围墙或者高围墙外,一般应当建绿篱、花坛(池)、栅栏、半透景围墙(高度不得超过180厘米)。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按规定标准重建。

第九条  凡临时占用道路设置摊点、摊群、停车场及举办宣传、展销一条街活动,由城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占道时间、规划、布局、性质和容量,并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条  临街商店设置的遮阳蓬帐,应当讲究整洁美观和统一规范,高度不得低于240厘米,宽度不得超过人行道。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按规定标准重新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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