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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 财力基本建设程序管理规定

中国海口政府门户网站  更新时间:2009-07-08 00:00   来源:《海口年鉴1996》  

海口市财力基本建设程序管理规定

(1995年9月4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发布)

加了加强市财力基本建设管理,更好地按计划、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建设,不断提高投资效益,现对市财力基本建设程序问题重申并作如下规定:

一、项目立项

凡是财力安排的城市建设包括道路、桥涵、给水、排水、环卫、环保、绿化等市政设施工程及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生产性、非生产性新建、扩建项目及设备购置等,都必须纳入计划管理,按规定申报立项报告及《项目建议书》,由市计划局审批立项。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立项必须报市政府审批。

二、前期准备

已批准立项、并列入前期准备计划的项目,在安排前期费用后,都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经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咨询部门评审通过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报市计划局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方能进行初步设计,并将《初步设计》报市计划局审批,确定建设规模及投资概算;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的《初步设计》报市政府审批。

50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100万元以下单台设备购置项目和经规划批准的道路、管网市政工程以及住宅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即可实施,不需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三、年度计划

凡需要安排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在上年10月前将项目有关材料包括已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等上报市计划局。由市计划局提出年度基本建设计划,上报市委常委扩大会议审议批准。经过法定程序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下达后,由市计划局协助分管市长组织实施。

未列入年度计划,但根据建设实际需要增加的项目,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计划局按要求审核后报分管市长和市长批准后列入追补计划;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要征求市人大的意见并经市委同意。

列入年度计划后,建设单位方能根据已审批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和编制工程预算。

四、预算审查

《施工图设计》及《工程预算》完成后,报市计划局,由计划局会同市建行组织审定,审计、监察部门有权派员参加监督。重大项目的《工程预算》经初审后,报市政府批准。并经此作为确定工程招标标底的依据。

五、工程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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