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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坡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向社会公众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镇特编制《三门坡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镇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根据《条例》,本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依照《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公开。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1、政府公开信息的范围与分类
本政府的政府公开信息分为六个类别,包括机构概括、政策法规、规划计划、业务工作、行政许可、其他等内容。
2、政府公开信息的编排体系
本政府的政府公开信息按“类别——年度——生成时间”的体系编排;每条政府公开信息的目录包括索引号、信息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3、政府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
本政府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政府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可通过以下公开方式获取本政府已公开的政府信息:(1)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2)会议、文件、便民手册;(3)公告栏等;(4)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政府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向本政府申请获取。我们将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接受网上和信函、传真申请)
本政府指定办公室在正常工作日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部门的通讯地址:海口市琼山区三门坡镇政府,邮编:571139;联系电话:0898-65680033,传真号码:0513-65680038。
(二)提出申请
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琼山区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具体网址为http://www.haikou.gov.cn/root9/qsqzf/QSQ03/gov_channel_main.htm。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在琼山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传真方式发送至本政府即可。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引号的,本政府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有关部门或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三)申请处理
本政府收到申请后,即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可以公开告知书;
2、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告知书;
3、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有关部门或单位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告知或指引信息公开权利的;
4、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受理部门或单位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告知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7、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应在登记回执中说明。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三、申诉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政府、监察政府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政府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政府或者上级政府举报,接受举报的政府将予以调查处理。
当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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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坡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加强对全镇职能部门、村(居)委会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镇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对象主要是各职能站所、村(居)委会。
第五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是否指定或建立信息公开机构,是否明确有领导主管、有专人负责。
(二)制度规范化建设情况。是否建立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制度;是否建立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是否建立健全监督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各村和各部门是否建立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制度等。
(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情况。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否具体、全面;是否在政府门户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是否及时更新。
(四)公开的范围情况。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要求;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是否存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问题。
(五)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情况。政府是否设置信息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行政机关是否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是否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或群众投诉。
(六)监督和保障情况。是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是否按时编制、公布年度工作报告;是否依法实施责任追究;各乡(镇)和各企事业单位是否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目标管理。
第六条 考核形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现场查看、参考社会评议结果等。
第七条 考核方法包括日常检查、半年抽查、年终考核。
第八条 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
对于考核评定优秀的单位,由镇政府办公室予以表彰;对于考核评定为差的单位,按照《镇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实施责任追究。
第九条 本制度由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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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坡镇政府依申请公开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本政府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本政府从2011年6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海口市琼山区三门坡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咨询电话:65680033
通讯地址:海口市琼山区三门坡镇政府。邮编:571139。
电子邮箱:qsqsmpz52@163.com (本邮箱不直接受理公开申请,如有公开申请,请到申请公开页面办理)。
咨询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步骤
(一)提交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申请表可以从琼山区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目录-三门坡镇网页下载,具体地址http://www.haikou.gov.cn/root9/qsqzf/QSQ03/gov_channel_main.htm。《申请表》应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申请人应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描述详尽、明确;若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政府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二)递交申请
申请人可以当场递交,也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本政府申请获取政府信息;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处理
本政府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内容不明确或未按要求提供有关身份证明材料的申请,将要求补充或更正。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有关身份证明材料齐全的申请将正式登记受理。根据申请的内容,本政府自收到申请(指可以正式受理的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本政府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政府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三、收费标准
本政府依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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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坡镇政府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法追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镇政府各办公室及镇属各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 镇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整改建议落实不到位,对责任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敷衍塞责、工作不力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需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变更、撤销或终止时,不及时向三门坡镇人民政府办公室提供的;
(六)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七)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或虚假公开的;
(八)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的;
(九)不履行保密审查义务的;
(十)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十一)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二)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三)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举报和投诉的;
(十四)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对投诉举报本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的问题,由镇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会同有关处室进行调查。被举报人所在处室(单位)要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第六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责任的认定: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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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坡镇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政府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镇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1名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七条 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政府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四)政府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八条 不同行政政府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政府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政府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九条 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政府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政府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各业务科室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 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科室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三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政府提出申请,要求该政府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五条 各处室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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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坡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证本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序运转,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着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整体联动、运转协调的原则,依法、有序、逐步推进本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三门坡镇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意见;按照各单位职责统一分工、明确任务;通报有关情况;处理有关重大事项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三门坡镇办公室。
第四条 三门坡镇办公室负责本镇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组织和协调本镇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具体工作;
(二)制定本镇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制度、工作规则;
(三)编制本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工作年度报告;
(四)维护和更新本政府公开的政府信息;
(五)组织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
(六)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七)检查考评本镇政府各处室及镇属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八)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咨询和舆情的监控与反馈;
(九)组织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培训;
(十)本镇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其他事宜。
第五条 本镇政府各处室及镇属各单位负责按要求提供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并在政府信息制作或形成之后2个工作日内提交三门坡镇信息中心,由信息中心负责日常收集、采集信息的更新与维护,由镇办公室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三门坡镇办公室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涉密审查。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不能确定是否涉密的,由三门坡镇报经区政府办公室确定。
第七条 三门坡镇政策法规处负责承办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因三门坡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所提出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第八条 三门坡镇办公室负责受理对三门坡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接待集体提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第九条 三门坡镇各处室及镇属单位应指定1名工作人员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信息联络员。信息联络员的主要职责是及时、准确、全面地收集、整理、报送本部门的政府信息,承办工作范围内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事宜。
第十一条 三门坡镇政府各处室及镇属各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报送拟公开政府信息,信息格式要规范,内容要完整、准确,并附电子文本。
第十二条 三门坡镇政府各处室及镇属各单位应密切关注三门坡镇统一公开的涉及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动态,如发现公开的政府信息有误或内容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三门坡镇办公室、镇信息中心,以便及时调整或更新。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三门坡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由三门坡镇办公室统一受理后,在2个工作日内按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分解到各相关处室承办。各相关处室办理的时限比照本制度第五条之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三门坡镇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能明确主办单位的,由主办单位牵头,会同其他单位共同办理;不能明确主办单位的,由三门坡镇办公室组织各相关单位共同办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下载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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