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局政务信息公开牵头组织工作。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依据本办法规定,协助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局办公室负责承办局政务信息上网及日常维护工作。
第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合法、公平、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获取政务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六条 由本局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本局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局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七条 除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八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九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局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条 本局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本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一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第十二条 依照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由本局局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由本局负责实施的水务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办理水利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管理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五)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七)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本局制定的突发性公共事件应预案及处置等情况。
(十) 涉及本局职能的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等监督检查情况;
(十一)干部任免、队伍建设等人事管理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本局门户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加强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
第十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公开政府务信息的,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由局办公室统一受理;口头申请的,由我局接待人员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局办公室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局办公室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十九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局办公室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本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二十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分管局办公室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申请人要说明理由。本局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依据本制度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本局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二十六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本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本局更正。经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局职能范围的,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取信息处理费,根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条 局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内容的保密审查。有关科室对申请公开的内容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提交局保密委员会审查。
第三十一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对各科室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十二条 机关各科(室)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的,由局纪检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三条 相关科室隐匿或提供虚假的公开信息,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给国家、组织或个人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局纪检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海口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和《规定》,本单位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单位编制了《海口市水务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按照《指南》所述方式申请获取信息。
《指南》将根据需要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海口市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haikou.gov.cn)或本单位的网站(网址:http://swj.haikou.gov.cn)上查阅或下载《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单位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单位编制的《海口市水务局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海口市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haikou.gov.cn)上查阅《目录》和相关内容。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单位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线下公开的两种形式。网上公开的具体网址为:www.haikou.gov.cn,线下公开的具体地址为:海口市第二行政办公区17栋南楼二楼2032-2室。其余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本单位提出申请。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单位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属于本单位公开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本单位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的,本单位将依法处理。
(一)公开范围
本单位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单位编制的《海口市水务局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目录》。
(二)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为海口市水务局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办公室,办公地址为海口市第二行政办公区17栋南楼二楼,办公时间为8:30-11:30,14:00-17: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898-68724695
传真号码:0898-68724695
通信地址:海口市第二行政办公区17栋南楼二楼
邮政编码:570125
(三)申请的提出
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的,可在海口市人民政府网上在线提交申请,具体网址为http://www.haikou.gov.cn。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的提示。
(四)申请的处理
本单位在收到在线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则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掌握但不主动公开的信息,若可公开,则可在网上确认身份后查询,或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到相关窗口领取;若不可公开,则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的,则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不明确的,则告知申请人重新申请;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则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6)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有关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三、救济方式和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