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817808-1/2021-23952 分类: 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发文日期: 2021年12月24日
名  称: 海口市公安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文  号: 主 题 词:


海口市公安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全局公安机关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安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公安工作中警务工作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公安机关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我局公安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级、本单位信息的公开发布工作。我局公安机关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协助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做好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公安机关保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公安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公安工作中警务工作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内容进行的审查。

第五条 保密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程序进行。既要防止属于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涉及个人隐私的公安工作信息被违法违规公开,又要防止以保密为理由,不履行政府职能部门信息公开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未经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审查批准,不得对外公开发布公安工作信息。

第七条 保密审查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我局所属各单位在制作拟公开信息时,同时说明公开的理由和依据,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二)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所属单位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核把关,提出审查意见(包括拟公开的时间、形式和范围),报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复核。

(三)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在接到拟公开的信息文本后,依据保密工作有关法律、法规,由办公室成员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公开发布的复核意见,向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反馈。

(四)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根据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意见,将可以公开发布的信息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对外公开发布;对不宜公开的信息退回信息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八条 保密审查应重点对涉及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的信息进行审查把关,防止涉密内容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公开发布,造成泄密或不良后果,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九条 对信息的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或警务工作秘密的信息,应当经法定程序解密或删除涉密内容,经保密审查后予以公开。

第十条 公安机关一般情况下不得公开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经保密审查后可以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对拟公开的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先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保密工作部门的意见,仍然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更高一级公安机关保密部门,直至公安部保密委员会审核确定。

第十二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的职责: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公安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公安工作中警务工作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指导做好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警务工作秘密事项及其密级的确定和管理工作;

(二)对本级所属各单位定密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对定密不当或应定密而未定密的信息,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三)每年年初,对本单位已确定密级的信息进行清理,依法做好变更密级和解密工作;

(四)对信息公开中发生的泄密问题,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上级保密部门报告;

(五)协助党委、政府系统保密部门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中发生的泄密案件查处工作。

第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不履行保密审查责任的单位或个人,造成国家秘密泄露或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视情节轻重,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海口市公安局上网信息保密审查签发单

 

 

 

 

 

 

 附件:

海口市公安局上网信息保密审查签发单

 

上网信息

  

 

稿件主要

  

 

有无涉密及敏感信息

 

信息稿件

  

 

用稿日期

 

审核(信息

审查人签字)

 

分管领导

 

科室领导

 

备注

对拟上网发布的信息必须由专人负责,进行保密审查无涉密内容和敏感信息后,由审查人签字,经分管领导签发后方能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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