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会展局(海口市贸促会):
你局《关于征求海南国际会展中心二期项目委托施工代建合同之补充协议的函》(市会展函〔2018〕83号)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我委意见如下:
一、根据《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项目业主或代(理)建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情况直接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前期费用和工程进度款”,建议据此修改补充协议第二条第1款
—1— 和第3款。
二、根据《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工程进度款:第一次预拨项目总投资(不含预备费、房屋征收补偿费)的30%,其余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实行计划与进度相结合,并根据工期计划和资金需求计划,以工程进度和财务支出作为资金拨付申请的依据,工程进度款可拨付至项目总投资(不含预备费、房屋征收补偿费)85%……上述项目工程余款在工程竣工决算批复后拨付的至95%,其中:工程结算价款总额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支付,代建管理费总额的5%待完成项目资产移交后再予以支付”。建议据此修改补充协议第二条第4款。
三、建议第二条第2款第(2)点:“其余代建费实行按月平均拨付至95%”改为:“其余代建费实行按工程进度拨付至95%”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1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
2018年11月19日印发
你局《关于征求海南国际会展中心二期项目委托施工代建合同之补充协议的函》(市会展函〔2018〕83号)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我委意见如下:
一、根据《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项目业主或代(理)建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情况直接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前期费用和工程进度款”,建议据此修改补充协议第二条第1款
—1— 和第3款。
二、根据《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工程进度款:第一次预拨项目总投资(不含预备费、房屋征收补偿费)的30%,其余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实行计划与进度相结合,并根据工期计划和资金需求计划,以工程进度和财务支出作为资金拨付申请的依据,工程进度款可拨付至项目总投资(不含预备费、房屋征收补偿费)85%……上述项目工程余款在工程竣工决算批复后拨付的至95%,其中:工程结算价款总额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支付,代建管理费总额的5%待完成项目资产移交后再予以支付”。建议据此修改补充协议第二条第4款。
三、建议第二条第2款第(2)点:“其余代建费实行按月平均拨付至95%”改为:“其余代建费实行按工程进度拨付至95%”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1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
2018年11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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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关于征求海南国际会展中心二期项目委托施工代建合同补充协议的函》的 下载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