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3万农民享低保
11月4日下午,我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农村低保适时进行调整,从月80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93元,农村低保人员扩大到现在的近3万人,基本实现应保尽保。
农村低保六个焦点
三类人群享受低保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是有本市辖区内农村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93元的农村居民,都可以申请低保。现阶段主要有三类人群可以申请:一是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而未列入五保供养的“三无”家庭;二是家庭主要成员因长年有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家庭;三是家庭主要成员长年有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经济收入低微、生活十分困难、靠自身力量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重病”家庭。
四类人不能享受低保
有土地,具有劳动能力,但好逸恶劳的;因吸毒、赌博造成家庭人均生活水平低于农村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违反国家、省和我市计划生育政策的;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这四类人不能享受农村低保。
如何计算家庭收入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中所指的家庭收入,是指家庭农作物(折款)、养殖种植收入、征用土地收入、领取的农村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不包括政府给予的奖励金、抚恤金、补助金、护理金、保健金、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60年代初精简退职职工享受40%的补助金、国民党起义投诚宽释享受救济人员和建国前的农村老党员的补助金。其中实物收入按市场价折价计算家庭收入,按前6月的平均额除以家庭共同生活的人数即为家庭月人均收入。
申请要过“三审”
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由户主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填写《海口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查审批表》,并提交户籍证明、身份证、家庭收入情况等相关材料。低保需要经过村、镇和区民政局“三审”,一是村民委员会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做出调查核实意见,连同《审批表》上报镇政府;二是镇政府初审,对不符合规定的退回村委会重新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做初审意见,连同《审批表》上报区民政局;三是区民政局审查批准,做出同意或不同意意见,将审批结果反馈回镇政府和村委会,村委会将审批结果张榜公示。
按月取低保金
各村民委员会将低保审批结果张榜公示3天,区民政局将向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颁发《海口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最低生活保障金由市财政局下拨到各区,各区财政局根据区民政局提出的拨款计划,按月将低保金下拨到各镇的低保金专户,所有保障对象凭《海口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每月到村委会领取。
随时接受检查
对低保申请对象,政府将每半年重新核定一次,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范围,对家庭收入发生变化的及时办理延续、提高、降低或停保。已经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在每月领取低保金的同时,向村委会申报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并按规定提出下半年续领申请。此外,村委会每月,镇政府每季度,区民政部门每半年,市有关部门每年进行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新《办法》实施的五大变化
覆盖面扩大
2000年实施农村低保时,低保人员仅有777人。经过发展,在行政区域调整前,我市农村居民享受低保的也仅有2300人。在行政区划调整后,我市农村区域扩大,新《办法》实施以后,全市将有近3万人享受低保,占全市农村人口5%。
低保资金扩充13倍
原来财政安排的低保金全年仅110多万元,今后每年至少要安排1300万元,大约是原来的13倍,其中市级财政安排900万元,区级财政安排400万元。
低保标准提高
原来月保障标准80元,现在提高到93元,人均月补由原来的29元提高到35元。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低保标准还将逐步提高。
新设低保中心
原来市、区没有专门农村低保工作机构,现在市、区两级都要设立低保中心,镇(街道)也要配备低保专职人员,同时各级财政也要安排专门的低保工作经费。
管理更为强化
从10月1日起实施的农村低保,有严明的法规依据,严密的操作程序,专项的资金投入,低保实施全过程要实行规范管理。
特困家庭子女有照顾
在我市建立和实施新农村低保制度的同时,对解决农村特困群众子女就学、医疗、住房等困难制定了相应的配套措施。为解决农村特困家庭子女就业问题,从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开始,按初中生每人每月30元,小学生每人每月20元给予补助;从2003年开始,每年从教育附加费中安排200万元,专门用于农村特困家庭子女上学,义务教育阶段课本费、学杂费全免,高中阶段免收课本费。目前已有2604名农村特困子女享受就学补助。此外,全市正在实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解决农村特困家庭住房问题,市区财政每年都安排专款,帮助农村特困家庭维修危房。
隐瞒、伪造、冒领追究法律责任
农村居民在领取低保金期间,家庭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而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继续领取低保金的,由发放低保金的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追回其已经领取的低保金。对采取虚报或者隐瞒实情、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冒领低保金的,由发放低保金的部门追回已经领取的低保金,并视情节处以冒领额1至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低保金未得到答复,或者申请者认为自己符合条件而未被批准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记者 杜颖)来源:海口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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