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居住权可以转让、继承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流转的禁止性规定及例外”的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流转的禁止性规定及例外”的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办: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海口市信息中心 中文域名:海口市人民政府.政务
海口市信息中心规划设计并技术实现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0898-68725613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98-68710000 政府咨询投诉电话:0898-12345
琼公网安备46010002000008号 琼ICP备17005283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1000009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海口市政府门户网站,进入非政府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