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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对市政道路开挖施工后修复不久就出现坑坑洼洼的质量、乱占道等问题有什么新规定吗?

新修订的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针对市政道路开挖后修复路面工作有明确规定:一是强化修复管理,规定城市道路设施存在交通安全和人身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修复。挖掘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完成修复。挖掘道路路面修复竣工后,由挖掘单位或者个人组织验收,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参与验收。修复质量不合格,或者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或者保修。施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约定返修、保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其立即整改,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恢复。加强施工公示管理,将“掘路现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的规定修改为“在挖掘施工现场适当位置施工期全程公示工程信息”。

修订后的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增加规定解决无序占用城市道路问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侵占公共人行道等城市道路作为停车场(位)和其他用途。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人行道的,应当符合公共人行道有效通行宽度等有关规范和标准,不得影响行人通行,不得挤占盲道。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占用城市道路的管理,及时发现处理违法占用行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占用城市道路的规划和管理工作。同时,明确占用城市道路的统筹规划布点和收费。规定确因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经营场所或者停车场(位)等其他用途的,应当统筹规划布点,合理安排设置。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市政府可以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城市道路占用费的具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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