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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按实际生活垃圾产生量向税务部门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又被供水单位从水费中扣缴,单位是否可以申请退还多收的费用?

《海口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按实际生活垃圾产生量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收缴对象实际生活垃圾产生量核定其应缴费款,收缴对象依据核定文书,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由税务部门开具缴款凭证。按实际生活垃圾产生量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不再通过水费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供水单位误收的,应当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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