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起付标准是多少?
答: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设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与普通门诊、住院合并计算。
城镇从业人员起付标准:从业人员为800元,退休人员为600元。城乡居民起付标准: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3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350元。泌尿系统震波碎石治疗、精神病和结核病不设起付标准;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和低收入家庭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60周岁及以上)不设起付标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