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注销、普通注销办事指引
简易注销、普通注销办事指引
(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一、适用普通注销(一般注销)程序的情形
(一)章程或者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但通过修
改章程或者协议约定而存续的除外;
(二)经营期限届满未延期的;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
(四)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五)经法定程序作出决议解散的;
(六)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
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前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清算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公告期为四十五日。
三、申请普通注销(一般注销)登记
市场主体注销前依法应当清算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线上通过“海南e登记”网站(https://e-register.amr.hainan.gov.cn/ICPSP/index.action)或者在线下通过窗口向登记机关申请普通注销(一般注销)。
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依法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四、普通注销(一般注销)登记提交材料
(一)申请书;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