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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出台,供销社农村信用合作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2021年2月10日,《防范与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文号为国务院令第737号,《条例》已于2021年5月1日起实施。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活动容易牵涉非法集资行为,认真阅读学习《条例》内容,对各单位规范开展农村信用合作活动,防范非法集资演变风险,具有积极重要的意义。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答:包括三个层面:

  (一)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

  (二)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

  (三)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以上三个层面均成立,即可认定为是非法集资行为。

  二、谁是非法集资处置责任人?

  答:(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要指定本级政府内对非法集资的处置责任部门

  (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

  从文件可知:本级政府是第一责任人,供销社是供销系统的行业主管部门,供销基层社、供销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活动涉嫌非法集资的,本级供销社应负责开展非法集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

  三、供销社对本行业非法集资活动承担哪些责任?

  答:(一)防范

  1.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

  2.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风险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

  3.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领域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有权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

  从文件可知,目前已废弃由金融监管部门单方面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思路,而是由政府牵头,拉上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一起负责,本《条例》实施后,供销社同样要承担供销合作社行业内非法集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处置

  1.以下行为可能涉嫌非法集资

  (1)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涉嫌非法集资的,应牵头或配合做好调查认定。

  (2)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涉嫌非法集资的,应牵头或配合做好调查认定。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涉嫌非法集资的,应牵头或配合做好调查认定。

  从文件可知,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资金互助等各类新型农村信用合作活动已经纳入易发非法集资领域监控,但不等于禁止开展,只是要求监控,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的,要进行调查认定。请各单位务必坚守合规,确保遵守内部封闭性和不支付固定回报核心原则。另外,勿存以米面粮油代行固定回报的心理侥幸,也应通知合作社员工不得通过微信朋友圈等各类工具进行信用合作股金募集宣传。

  2.清退资金来源:

  (1)非法集资资金余额;

  (2)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或者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

  (3)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

  (4)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

  (5)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

  (6)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

  从文件可知,一旦被认定为是非法集资,一是主要参与人(包括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也包括协助人)均承担有限责任,二是挣的钱要重新吐出来。这与目前我们建议的,主要参与人承担无限责任有明显差别,无论哪种方式,能够实现全额退赔或不发生群体性事件才是最终目的。

  (三)处罚

  1.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2.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对有关人员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非法集资协助人,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

  (四)参公人员处分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1.明知所主管、监管的单位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

  2.未按照规定及时履行对非法集资的防范职责,或者不配合非法集资处置,造成严重后果;

  3.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4.通过职务行为或者利用职务影响,支持、包庇、纵容非法集资;

  5.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条例》中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一)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

  (三)对没有相关证明文件且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

  (五)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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