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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户籍制度改革新政相关名词问答

 

  ●合法稳定住所。第二十四条: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在城镇范围内公民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包括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自建房等住房以及用人单位提供的住房,且申请人拥有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或者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

  证明合法稳定住所提供文件资料包括:房产证、购房合同及交费(贷款)凭证、房屋租赁合同及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或者用人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合法稳定就业。第二十五条: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执照等。

  ●就业年限。二十七条:就业年限是指申请落户人员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就业或者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执照的时间。就业年限的计算,以被上述单位录用(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录用文件的时间,或者持有工商执照的时间为准。累计就业年限,是指申请落户人员在不同单位就业、阶段性就业或者从事第二、三产业累计的时间。

  ●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第二十八条: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是指居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中的两项以上(含两项)。累计年限是指居民个人或者所在单位为个人阶段性缴纳城镇社会保险累计的时间。

  ●连续居住年限。第二十九条:连续居住年限是指申请落户人员在拟落户地连续居住的时间。

  (一)申请人在本细则生效之前在拟落户地连续居住时间的证明文件包括:公安机关颁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犯罪羁押的时间证明;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幼儿园、中小学生学籍证明和颁发的普遍高等院校《毕业证书》;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凭证;公司章程;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就业单位(个人)缴纳城镇社会保险的凭证(就业人员提供);缴纳个人所得税凭证(无业人员提供)等。

  (二)本细则生效之后连续居住时间的证明文件资料,以申请人在拟落户地办理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为准。已实行居住证制度的地区,连续居住年限以居住证签注的有效期限计算;有效期满后未办理签注手续的,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计算连续居住年限。尚未实行居住证制度的地区,连续居住年限以暂住证标注的有效期限计算。

  ●用人单位。第三十六规定: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企业是指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并招用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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