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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具体政策问答

 

  (一) 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后,户口还有“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之分吗?
 
  《细则》第二条:全省实施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停止办理户口“农转非”和“非转农”,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现有《居民户口簿》不统一更换,居民要求更换的,可予以更换。
 
  (二)本人是下面市县的户口,现在海口或三亚工作、居住、生活,是否可将户口迁到海口或三亚落户?如何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细则》第五条:在海口市或三亚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合法稳定就业且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5年,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海口市或三亚市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前提:必须是本省居民;落户自愿的原则。
 
  《细则》第十条:申请在海口市落户的本省居民,凭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证明材料,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填写《居民户口迁移审批表》,提交落户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除海口、三亚外,在本省其他市县落户有什么规定?
 
  《细则》第四条: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本省居民,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本省居民申请在儋州市登记常住户口,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四)外省居民户口,现在一家人都在海口市(其他市县)居住、生活,是否可在海口市(其他市县)落户?
 
  《细则》第六条:本省实行省外来琼务工经商人员积分落户制度。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有序引导的原则,在来琼务工经商且已办理《居住证》或者《暂住证》的省外人员中实施积分落户制度。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4项指标组成。
 
  落户分值为80分。达到落户分值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申请人工作地或者实际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1)基础指标。包含5项:就业年限、住房、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居住年限、年龄。3个10分两个20分。
 
  就业年限积分:在琼合法稳定就业累计满5年的,积10分;累计超过5年的,从第6年起,每年积1分。累计不超过20分。(优先解决存量,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
 
  住房积分:本人或者配偶在琼拥有合法产权住房的,积20分;本人在琼租住合法产权公有住房或者合法产权私有住房的,积10分
 
  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积分:在琼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累计满5年的,积10分;累计超过5年的,从第6年起,每年积1分。累计不超过20分。
 
  居住年限积分。在琼连续居住满5年的,积10分;超过5年的,从第6年起,每年积1分。累计不超过20分。
 
  年龄积分:年满18周岁至40周岁的,积20分,41周岁至50周岁的,积15分,51周岁至60周岁的,积10分,61周岁以上的,本项不积分。
 
  (2)加分指标及分值。加分指标最高分值为30分。
 
  获得国家级奖项或者荣誉称号的,加30分;获得省部级奖项或者荣誉称号的,加20分;获得地市级奖项或者荣誉称号的,加10分;获得县(区)级奖项或者荣誉称号的,加5分。
 
  注意:没有投资加分项
 
  (3)减分指标及分值。减分指标共设置2项:提供虚假材料和守法诚信。
 
  凡提供身份、就业、住房、社保、居住年限、表彰奖励等方面虚假材料的,每项(次)扣减10分。
 
  在积分期间有个人信用不良记录的,每项(次)扣减5分。
 
  (4)一票否决指标。共2项,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的
 
  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或者积分期间因犯罪获刑的
 
  注意的问题:
 
  1.首先做好资格审查,看有没有符合一票否决的两种情形。
 
  2.做好积分公开工作。《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市县(区)公安机关对申请人基础分数加上奖励分数减去扣减分数达到80分的,应当实时在互联网门户网站上公布工作服落户分值,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3.申请人的直系亲属落户问题。
 
  (五)本人按照积分落户条件,已到公安机关提交了相关材料,如何知道是否可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市县(区)公安机关对申请人基础分数加上奖励分数减去扣减分数达到80分的,应当实时在互联网门户网站上公布其落户分值,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六)我是2015年高校毕业生,现在海口市自己创业成立了一家公司,是否可以在海口市落户?
 
  户籍制度改革在全面调整放宽对本省居民和省外居民的迁移政策的同时,对于高校毕业生和各类人才的落户也作了明确规定。海南总的指导思想是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和人才落户海南。
 
  有关规定:共四条。高校毕业生(第七条),留学归国人员(第八条),本省引进高层人才(第九条),经省政府批准的园区人员申请落户(第三十八条)。
 
  《细则》第七条:高校毕业生落户规定:
 
  (一)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其本人与海南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者劳动(聘用)合同、本人居民身份证,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申请办理落户手续。所有合法企业都可以。
 
  (二)非应届高校毕业生。自2003年起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凭与海南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本人居民身份证,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申请办理落户手续。本省高考生未落实工作单位或者落实工作单位后又失业,已随父母一直共同生活居住生活且未婚或者离婚的,可随父母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三)2014年以后(含2014年)毕业且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营业执照》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创业地所在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中心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其他人才落户规定:
 
  1.留学回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号)办理落户手续。(补充)享受落户政策:可在原户口注销地或就业地落户政策。
 
  一是对于回国后欲在原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留学人员,辖区派出所可以凭回国留学人员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依据原户口注销登记直接办理恢复户口手续;理由正当,需要在本市、县内其他派出所辖区登记户口的,落户地派出所可以凭回国留学人员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及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证明中应载明户口注销前户口登记的详细内容),办理落户手续。在具体程序上,对于已在当地取得具有产权住房的,可在原住房所在辖区派出所恢复户口;对于没有产权住房的,可以根据其本人在当地按直系亲属、旁系亲属、朋友以及原工作单位的先后次序,凭有关当事人或单位出具的同意该申请人迁入本户的书面证(声)明材料以及申请人的相关材料恢复户口;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其凭上述证明在当地保存其档案的人才中心落户。
 
  二是对于回国后欲在原籍户口所在地落户的留学人员,各地公安机关应准予其凭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申报恢复户口,原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经核实后为其办理落户手续。
 
  三是对于回国后欲在就业地落户的留学人员,公安机关应准予其凭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就业单位以及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在当地的落户手续。
 
  四是公安机关在受理留学人员回国恢复户口或落户申请时,如发现申请人原户口注销记录或申报的户口登记项目的内容与其回国所持护照以及其他相关证件(明)内容不一致、需要进行更正的,应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程序规定,及时一并予以办理。
 
  2.本省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和其他急需紧缺人才落户,按本省有关政策规定办理。2015年7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海南省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规定: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一般应取得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55周岁,无不良职业道德记录,引进后每年在省内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特殊人才可适当放宽条件。享受落户政策:引进的中国籍人才,可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选择在海南任一城市落户,其家属和未成年子女可一并随迁。
 
  3.省人社厅起草的《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正在征求意见中。引进人才是省委、省政府为了实施人才强省战略,从本省以外引进具有一定知识或技能的各类人才。已省政府出台文件为准!
 
  4.经省政府批准的园区(澄迈老城开发区生态软件园、乐东香蕉产业产学研示范园区等)申请落户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园区人才服务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15]有关规定办理)。(补充)享受落户政策:
 
  被试点园区用人单位合法聘用,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申请办理落户的,当地公安机关应予以办理:
 
  (一)具有大专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
 
  (二)获得本科以上学位,年龄45周岁以下的人员;
 
  (三)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之一、年龄45周岁以下的人员;
 
  (四)经认定为高层次人才,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户口可选择在海口市、澄迈县落户,由所在市县公安局按以下三种情况办理:一是有合法固定住所 (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落户申请人,在实际居住地办理户口登记;二是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在单位集体户落户;三是无合法固定住所且单位未设立集体户的,在辖区派出所设立的社区集体户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设立的集体户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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