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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与原《管理规定》对比,主要修改哪些内容?

《管理规定》(修订稿)共分七章四十条,主要是以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纳入概算审批内容为主线,从而进行部分条款的调整。与原《管理规定》对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结合当前概算中不包含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情况,在第十六条增加了投资概算应当包括的内容。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工程费、设备及工具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预备费等与项目建设所需的相关费用。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以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复为准;

(二)进一步明确概算调整范围和程序,在第三十二条中明确概算中除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以外的投资不能满足工程建设实际需要时,可进行概算调整;概算中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与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实际批复费用不一致的,无需进行概算调整;

(三)根据概算投资中实际包含内容,明确项目业主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情况及相关规定拨付费用,其中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的拨付按第四十条程序办理,除此之外的其他费用按第四十条程序办理。此外,为理顺项目资金拨付途径,明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除了可以拨付至辖区政府,也可拨付至园区或项目业主;

(四)突出“简政放权、减少审批环节”的原则,为提高零星房屋改造等小额、工艺简单项目审批效率,在第十九条第(三)款党政机关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办公业务用房维修改造,由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的基础上,增加“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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