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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档案移交档案馆有些注意事项?

  1.移交准备。机关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移交档案的密级变更或解除工作,并提出划控与开放意见。国家秘密的变更或解除工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6号)、《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保密局令2014年第1号)等法规、规章进行。机关提出划控与开放意见,建议参照档案存毁鉴定的组织形式,即在档案工作协调机制下,由办公厅(室)负责人主持,档案部门会同相关业务部门有关人员组成鉴定小组共同开展,必要时可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与。划控与开放工作可以参照《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执行。两项工作结束后,应当按照结果对检索工具进行更新、调整。

  2.移交内容。档案移交进馆时,应当注意做到3个“一并移交”。一是档案与检索工具、编研成果一并移交。二是传统载体档案与相应的数字复制件一并移交。如果机关没有开展档案数字化工作,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档案数字化也未作要求的,机关可以只移交传统载体档案。三是电子档案与相应的纸质文件或缩微胶片一并移交。即按照《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将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价值的电子档案与相应的纸质文件或缩微胶片一并移交。

  3.移交方式。纸质等传统载体档案移交为实体移交,没有移交方式问题。对于电子档案来说,由于电子档案自身的特性,存在在线和离线2种移交方式。在线移交时,《机关档案管理规定》明确“应当通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电子档案接收系统和专用网络,不得通过未设置安全可靠措施的互联网移交”。离线移交时,可以参照档发〔2012〕7号文件执行。需要注意的是,电子档案移交后,机关选择继续留存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继续进行管理。

 4. 移交程序。档案移交程序是指档案移交进馆时,机关与综合档案馆对拟移交档案进行清点、核对,填写交接文据并签字确认交接结果的过程。清点、核对工作要求由机关与档案馆指派专人逐卷(件)进行,对于电子档案来说,还应当对电子档案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进行检验。档案交接文据是反映档案交接有关内容和信息的、具有法律凭证效力的一种文件,一般应当按照国家综合档案馆提供的样式制作、填写。电子档案移交时,应当填写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登记表。档案交接文据、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登记表应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分别由移交单位和接收单位保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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