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国家知识产权环境概览之新加坡(四)
更新时间:2026-03-23 17:01
来源:智南针网
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专题系列十七——
东盟国家知识产权环境概览之新加坡(四)
四、新加坡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制度是怎样的?
根据《新加坡知识产权办公室法》第30条,新加坡知识产权局对以下行为有执法的权力:
不服从传票的罪行,可单处并处以不超过2,000新元的罚款,或不超过3个月的监禁(专利法第9条);
拒绝作证的罪行,可单处并处以不超过2,000新元的罚款,或不超过3个月的监禁(专利法第10条);
专利申请中的信息对新加坡的国防或公共安全有害,视情节严重程序,可单处或并处以不超过5,000新元的罚款,或不超过2年的监禁(专利法第33条):
本地居民违反规定向境外申请专利的,可单处或并处以不超过5,000新元的罚款,或不超过2年的监禁(专利法第34条);
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的,可单处或并处以不超过10,000新元的罚款,或不超过12个月的监禁(专利法第99条);
声称拥有一个不存在的专利申请,或者故意隐瞒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放弃的事实的,可单处并处以不超过10,000新元的罚款,或不超过12个月的监禁(专利法第100条);
在营业场所或发出的文件中标明“注册专利”字样,或者用其他方式暗示其营业场所与注册专利有关的,可单处或并处以不超过10,000新元的罚款,或不超过12个月的监禁(专利法第101条);
冒充注册商标的,可处以不超过10,000新元的罚款(商标法第51条);
违反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密规定的,可单处或并处以不超过5,000新元的罚款,或不超过2年的监禁(工业品外观法第29条);
冒充注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可单处或并处以不超过10,000新元的罚款,或不超过12个月的监禁(工业品外观法第66条)
由于国际贸易相当发达,因此,新加坡海关在采取边境保护措施保护知识产权方面作用相当突出,海关可以扣押侵权物品,但无权进行侵权调查并做出处罚决定。
新加坡国内的商标和版权的侵权活动由新加坡刑事调查局下的商业调查组负责调查,其亦无权做出处罚决定,必须向法庭起诉,由法庭做出裁决。在救济途径上,新加坡特别注意加快救济程序,法院有权发出临时禁令,而且这种临时禁令可以在当天做出,在周末和公休日也可以申请发出紧急禁令;在原告提出申请的当天或者第二天,法庭即可以发出搜查令。
五、新加坡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应如何应对?
随着海外市场的发展,中国遭遇的知识产权诉讼也逐年增加。过去由于中国企业很少接触海外诉讼,因此一旦发生海外纠纷,中国企业基本处于“坐以待毙”的消极方式处理。中国企业很少有直接到海外应诉,相应地也失去了很多主张权利和抗辩的机会。消极的方式导致在新加坡这类判例法国家,会形成一些对中国企业不利的判决先例,妨碍中国企业在新加坡或者其它海外市场正常开展营业活动。中国企业应诉决策应考虑以下相关问题。首先,应考虑涉诉的中国公司目前产品在新加坡的市场占有情况以及长期战略,案件处理的结果是否会影响该中国企业在新加坡的长期发展?法院的判决结果是否会在亚洲或者其他海外市场国对该中国企业造成不利影响并在同类案件的处理上形成典型判例而并形成连锁被诉案件?如果以上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则中国企业应积极应诉,争取有利的诉讼结果。
其次,中国企业应通过专业律师了解新加坡的法律制度,同时也应了解中国与新加坡之间已经缔结的双边或多边条约以及是否共同为某国际公约的成员国等等相关法律问题,从而判定作为跨国纠纷案件是否构成一个程序合法的案件,如案件管辖、文书送达、答辩程序等。
例如,原告方的法律文书是否对中国企业进行了合法送达?如果没有合法送达,涉案中国企业是否有权要求外交送达或者不予以应诉?如果在新加坡已经合法立案而中国公司不去应诉,新加坡法院可否依据缺席审判并做出缺席判决?
再次,应考虑新加坡法院判决是否在中国或者在第三国得到承认和执行。如果不能在中国被承认和执行,是否在中国香港或者其他第三国(或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而导致对该中国企业的海外关联公司资产的实际执行?如果中国企业在香港或者其他第三国具有相当可执行的资产,且涉诉法院的生效判决能够在这些国家或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则中国公司应当充分重视该案件的判决结果。
最后,中国公司应在包括中国和涉诉国家或地区的专业律师的帮助下,根据争议所适用的实体法对诉称的纠纷事实是否成立、可能的诉讼结果进行初步判断,并对应诉程序所涉及的答辩期限、证据收集和提交程序问题予以明确,避免因为程序问题的原因而导致实体问题的不利结果。
六、如何在新加坡开展知识产权维权?
知识产权在海外被侵权的主要原因是对知识产权疏于管理,企业对有关国家知识产权制度不够了解;在维权过程中的主要困难是应对知识产权侵权的人力资源不足,维权费用昂贵,难以承受;在当地获取有关维权的法律咨询服务存在困难等等。
中国企业海外维权的基本条件是知识产权战略部署。在新加坡进行商贸活动之前,一定要先将核心技术申请专利,还视情况可以与在持有新加坡专利的企业或个人进行互惠互利的交叉授权。如果有些技术没有必要申请专利,但是又不想被竞争对手用来申请专利,则可以通过适当的途径公布相关技术信息,防止其他人用来申请专利。产品上市之前,还应事先注册商标,防止被他人抢注。
在企业间交往日益复杂的今天,单个的企业在整个市场和整个社会上日益显得渺小。企业在自主创新过程中互相依赖和联合协作的趋势日益突出,再加上知识产权侵权自身的特点,导致其具有的跨地区性侵权甚至是跨国界侵权的存在,使得企业有时候依靠单个力量来维权显得有些无可奈何,而且维权成本很高甚至得不偿失。所以这也是导致某些企业不愿积极维权的一个原因。中国企业进行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时,要善于利用各种资源,积极利用政府、行业协会及律师、代理机构的力量,组建知识产权维权团队,争取用较小的代价在较短的时间取得更好的维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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