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国家知识产权环境概览之新加坡(二)
更新时间:2026-01-28 09:15
来源:智南针网
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专题系列十七——
东盟国家知识产权环境概览之新加坡(二)
三、新加坡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是怎样的?
(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途径和依据
英国普通法对新加坡法律发展的重要影响,一般更为明显的体现在传统法律范围,如合同、侵权和不当得利。新加坡的普通法系统的精髓可以被归纳为“遵循先例”原则。根据此项原则,法官针对具体的案件事实,通过应用法律原则,增进法律系统的完善。依照《新加坡民法法令》,新加坡法院拥有同时运用普通法与衡平法的权力。这样做,带来的实际效益就是起诉方在同一法庭的同一案件诉讼过程中既可以寻求普通法救济(损害赔偿),也可以寻求衡平法救济(包括禁令和特别履行)。
新加坡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实体法方面的依据有《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等,程序法方面有《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权利人可以选择民事或刑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新加坡对刑事、民事等案件实行级别管辖,不实行地域管辖,在诉讼制度上采用两审终审制。新加坡区初级法院的管辖权是有限的金钱,一般最多25万新元的索赔。一般超出了初级法院的管辖权索赔,一审法院则是高等法院。
(二)民事侵权行为的认定及救济措施
1.专利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注册的专利法权人享有专有权,禁止任何人在新加坡对专利发明实施任何下面的行为:
(a)如果该发明是一件产品,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或进口该专利产品,不论是否为了销售而贮存该产品;
(b)如果该发明是一项方法,使用该方法或在知晓的情况下允诺在新加坡使用该方法,或者对一个理性人来说,在这样的情况下,即没有专利权人的许可而使用该方法,很明显的会侵犯专利权;
(c)如果该发明是一项方法,销售、许诺销售、使用或进口任何由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不论是否为了销售而贮存该产品。
是否构成侵权取决于将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和权利要求进行比较。以下的比较方法在Genelabs Diagnosticss Pte Ltd v. Institut Pasteur & anor. [2001] 1 SLR 121一案中已经得到了上诉法院的认可。
(1)变化是否对发明的作用方法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如果是,该变化就在权利要求之外;如果不是,那么
(2)这(也就是,该变化没有实质性的影响)在专利公开之日,对该技术领域的技术熟练的读者来说是明显的,如果不是,该变化就在权利之外,如果是,那么
(3)该领域技术熟练的读者是否仍然可以从权利要求中了解到,该专利权人的意思是,与原始方法严格相符是该发明的核心要求。如果是,该变化就在权利要求之外。
在侵权之诉中,法院可以判决采用的救济措施有发布禁令,根据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的所得给予赔偿,上交或销毁侵犯注册专利权的物品,以及宣布专利有效并受到了侵害。
根据新加坡法律,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包括:
(1)私下地且是非商业性地使用;
(2)为实验目的而做出与专利发明的客体有关的行为;和
(3)根据医生或牙医的处方,为个人临时性地准备药物或制造此种药物。
2.商标
新加坡有两个商标法体系:对商标的保护可能在《商标法》和普通法中,这两个体系是相互独立的。
商标法保护的是在新加坡知识产权局的商标注册处注册过的商标。这个条件只有一个例外:商标法对驰名商标,不管其是否注册,都给予特殊的保护。商标注册人享有将商标用于注册时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的专用权。下列行为构成侵权:未经授权,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且这样的使用可能会混淆公众。如果商标是相同的且商品或服务也是相同的,那么就推定存在混淆。
如果注册商标在新加坡是驰名商标,保护的范围会更宽。首先,如果未经授权将与注册的驰名商标不相近似的商标用于商品或服务也构成侵权,只要这种使用有可能混淆公众。一个注册商标,如果在新加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就被视为在新加坡是驰名商标。
其次,如果一个注册商标在新加坡为全体公众所熟知,商标注册人有权通过禁令禁止将商标用于相同、相似或虽不相似但会引起淡化或不正当的利用了该商标的显著性特征的商品或服务上,不管是否有可能引起混淆。
在普通法下,被告为了出售商品,声称其商品是另一个经营者的,该行为是一项可诉的不法行为。这种侵权行为,称为“假冒”,规定了新加坡有关商标的第二层的法律体系,独立于商标法,又可与之共存。
原告在一项假冒之诉中必须证明下面三个要件:(a)商誉;(b)虚假陈述;以及(c)损失。
3.工业品外观设计
注册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人享有为贸易(例如,出售或出租)的目的而制造或进口使用注册的(或相似的)外观设计的产品的专有权,该产品就是外观设计在注册时指定应用的产品。
侵权不仅发生于一个人未经授权行使了任何上述专用权;也发生在某些预备行为中,例如,制造某些用来制造侵权产品的工具。
很有可能能够获得RDA保护的外观设计也是一项可以获得著作权的具有独创性的艺术作品。
一旦出现这样的重合,它就不能获得外观设计法和著作权法的双重保护:只能获得RDA的保护。因此,如果该艺术作品是一项根据RDA注册的外观设计,而且打算应用于工业,就需要根据RDA的规定进行注册;否则,该外观设计不会得到任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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