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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社会组织常见疑问解答(一)——社会团体

中国海口政府门户网站  更新时间:2023-06-15 10:55   来源:海口市民政局  

一、社会团体常见问题

1.社会组织业务咨询、办理途径?

社会组织登记相关业务咨询电话:0898-68630815、0898-65785923;申报邮箱:hksgj@haikou.gov.cn

社会组织年检相关业务咨询电话:0898-68723697、0898-68723679;

联系地址:海口市秀英区市政府第二办公区16号楼北楼3034室

资料下载:社会团体成立所需材料包括成立申请书等22份材料,可拨打相关咨询电话咨询所需材料或到海口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官网进行下载(网页搜索“海口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资料下载—申请表下载)。

2.什么是社会团体?

答: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250号令)第二条,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3.能不能同时担任两个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答:不能,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4.哪些单位可以作为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答: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5.对社会团体主要负责人、监事的要求?

答:社团的负责人一般指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

(1)会长、副会长等负责人须按章程规定选举产生;秘书长可以通过选任或聘任方式产生,聘任制秘书长可以不是理事;

(2)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总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3)监事由会员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设立监事会的总人数须3人及以上,且为奇数;理事会成员及秘书处工作人员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6.离退休领导干部可以在社会团体中任职吗?

答: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

(1)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确因工作需要,本人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

(2)兼职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任职。

7.外资企业能否成为协会的理事单位或常务理事单位?

答:外资企业属于依照我国法律成立的中国法人,可以作为会员、理事单位;但是外籍人士不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有关“中国公民”的规定,不能作为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及负责人。

二、社会团体成立

1.成立社会团体的条件有哪些?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成立社会团体所需的条件包括:

(1)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2)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3)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4)有固定的住所;

(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6)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注册资金属于捐资);

(7)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8)国家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2.社会团体名称有什么要求?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2)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3)地方性社会团体名称不得冠以“中国” “全国” “中华”等字样。

(4)社会团体名称应当有科学的定义,权威的表述。

(5)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政策性文件禁止的其他情形。

3.已有相同名称的社会团体,还能不能成立?

答: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在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不得与已登记的同行(事)业单位名称相同。如已有相同名称的社会团体,后来注册单位不能再申请成立该名称的社会团体。

4.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的材料中有要求从业人员的信息,如果没有,可以通过吗?

答:根据现有法规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必须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没有的话不能通过。从业人员一般认定为机构专职的工作人员。

5. 社会团体开办资金为实缴还是认缴?

答:社会团体开办资金为实缴货币资金,开办资金金额以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的验资报告为准,不能按照认缴方式确定开办资金。

6. 社会团体对活动场所有什么要求?

答: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拟举办的社会团体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场所,须符合开展业务需要。自有房产的提供房产证或买卖合同;非自有房产的提供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协议(租赁合同无备案的,还须提供房产证),租期或使用期1年以上,场地必须用于办公。

7.社会团体成立阶段,已召开成立大会,但原定的会员单位退出,如何处理?

答:经核实,如有会员单位退出了,建议重新开会员大会选举。另外,发起单位不建议退出,且主要发起人应当担任首届负责人。

8.社会团体刻制公章、开立账户的注意事项?

答:申请人凭成立登记批复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其流程是:刻制公章(公安局定点部门)→开立银行基本账户→办理税务登记(住所所在地的区税务部门)→领取会费收据等票据(同级财政部门)。

社会团体刻制公章、开立基本账户15日后,须将刻章许可证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社会团体变更

1. 什么事项变更需要办理变更登记业务?

答:社会团体变更是指因机构发展需要或政策影响,社会团体证书内容需要更换。

社会团体变更包括社会团体名称变更、社会团体业务范围变更、社会团体住所变更、社会团体注册资金变更、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等6项内容发生变动时,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应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相关会议,并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2. 社会团体变更名称注意事项有哪些?

答:如社会团体名称变更后,其新名称与原宗旨、业务范围基本不存在联系,则不能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应注销该单位,另行申请设立新的社会团体。

3 社会团体住所变更注意事项有哪些?

答:社会团体进行住所变更,除正常提交变更所需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新住所使用权证明,具体为:

(1)新住所为租赁性质:应当提供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并附出租方对住所的权属证明材料(如出租方的产权证明、租赁备案证明);

(2)新住所为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应当提供无偿使用证明,并附无偿提供者对住所的权属证明材料(如租赁备案证明、产权证明)。

4.法定代表人变更业务注意事项有哪些?

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除新法定代表人的登记表为新法定代表人签字以外,其他申请材料均为原法定代表人签字。原法定代表人变更需要进行离任审计,并出具离任审计报告。

本人已退休的,需要在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简历中写明退休单位,并在职务一栏填写“退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企、央企等单位退休人员,应依照有关规定,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备案。

5.业务主管单位变更业务注意事项?

答: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变更业务主管单位,须在原业务主管单位出具不再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之日起90日内找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在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之前,原业务主管单位应继续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变更登记申请表》中“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栏中由新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盖章。新业务主管单位需出具批复文件。

四、社会团体换届及注销

1.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由谁负责?

答: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由上一届监事会负责监督。

2.社会团体换届选举会议对会员人数有什么要求?

答: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应当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方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出席方可召开。社会团体负责人候选人应获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方能当选。

3. 社会团体换届选举会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答:通常情况下,会员数量在300个以上的社会团体,可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以民主的方式产生,一般不少于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一。

4. 社会团体届中更改届期,新届期从什么时候开始?

答:对于届中调整届期的社会团体,新届期应该从下一届开始。

5. 社会团体换届大会结束后,需办理什么业务?

答:社会团体换届后,除正常提交换届备案材料外,如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金、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章程等发生变化,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社会团体变更业务。

6. 社会团体换届注意事项有哪些?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如每届5年则不再延期。

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7. 什么情况下社会团体需要办理注销?

答:社会团体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以及自行解散、分立、合并、依法被撤销或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按章程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8.社会团体注销注意事项有哪些?

答: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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