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海口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266号建议答复的函
更新时间:2026-01-19 16:27
来源: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符方财代表:
您的建议《关于解决美兰区演丰镇塔市村委会大塘村民小组与桂林洋国营农场土地争议的建议》(第266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意见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市争议土地权属确权工作的重视和支持。
您在建议中提到大塘村民小组与桂林洋国营农场三宗土地的处理决定书作出两种截然相反的处理结果:该三宗争议地位于桂林洋农场与美兰演丰镇塔市村委会大塘村交界处,宗地号01-10-00028Z、01-10-00030Z、01-10-00036Z面积分别为20.8亩、324.44亩、32.9亩。2017年,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塔市村委会大塘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大塘村民小组)申请涉案土地权属争议确权,市政府于2017年11月13日作出《海口市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将涉案争议土地确权给大塘村民小组所有。海口市桂林洋投资发展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林洋公司)不服,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海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琼府复决〔2018〕205、206、20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海口市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为由予以撤销,并责令海口市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
2022年8月20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作出《海口市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海府罚字(2022)3、4、5号】,大塘村民小组不服3、4、5号处理决定,向海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海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琼府复决(2022)138、139、14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海府罚字(2022)3、4、5号】决定书。大塘村小组不服省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海南省一中院2023年6月26日作出(2023)琼96行初33、34、35号判决,维持海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琼府复决(2022)138、139、14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大塘村小组诉讼请求。大塘村小组不服再次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8日作出(2023)琼行终523、524、525号行政判决书,驳回大塘村小组的诉讼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我局在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工作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实事求是原则,从实际出发,严格遵守《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感谢您对市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支持!
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人:许先生,电话:68720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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