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境)人员申请、领表、填表、政审须知
一、出国人员需向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凭户口簿或身份证领取《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或《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
三、用钢笔填写“申请审批表”(蓝、黑不限);
四、申请审批表中单位或派出所意见一栏按照表格下方关于单位或派出所出具意见的说明出具并加盖公章。
备注:
1.有工作单位和档案关系的必须由单位政审,无工作单位和人事档案关系的由派出所政审。
2.现工作单位与档案关系所在单位不一致的,须提交现单位、档案关系所在单位及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政审证明;
3.档案关系在人才的,提交与人才签属的委托档案管理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免交由人才出具证明。
公民申请护照提交材料须知
一、拟出国探亲、访友、商务、旅游(个人)、留学、定居、其它等事由的,提交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国(境)申请审批表》;
二、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护照专用照片2张(表中贴1张,备用1张);
四、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出国留学,提交省教委出具的“出国人员政审意见”表;
五、收养儿童出国定居需提交常住户口所在地省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书”和收养人的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
六、进行文化交流活动的提交省文化厅出具的有关证明。
公民随团出国(境)旅游须知
一、拟随旅行社组团出国、赴港澳旅游人员需交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国(境)申请审批表》或《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
二、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和原件;
三、旅行社出具的“行程单”和旅游费用发票复印件和原件;
四、护照专用照片2张。
公民出国劳务和因私就业须知
一、提交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国(境)申请审批表》;
二、由外派劳务经营资格的公司派出的劳务人员,须提交该公司的有效“经营资格证书”和有关此项劳务的“项目说明书”;
三、个人因私出国就业的,提交申请人同境外雇佣单位签定的雇佣被雇佣合同,该合同须经当地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机关公证或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四、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和原件;
五、护照专用照片2张。
公民护照延期须知
一、持原护照到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填写“公民因私护照变更申请审批表;
二、护照专用照片2张;
三、提交原护照主页复印件及最新的签证页复印件;
四、在原护照有效期之前半年以内可到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延期。
公民护照丢失补办须知
一、提交护照丢失地派出所出具的丢失证明,并在省级报纸上声明作废原护照(须保留2份报纸);
二、填写“公民因私护照变更申请审批表”;
三、护照专用照片2张;
四、持前三项材料到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补发(登报之日起三个月以后补发护照);
五、凭身份证、“回执单”及有作废护照声明的报纸到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领取护照。
公民赴台湾探亲或从事其它活动须知
一、提交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国(境)人员申请审批表》;
二、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台湾地区旅行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护照专用照片2张(持有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的提供证件);
五、省台办出具的赴台教育证明;
六、台湾亲属的邀请信及其户籍证明;
七、从事其它活动的还须提交“国台办”的批件原件及复印件,邀请函和在台湾活动的日程安排。
公民赴港澳探亲须知
一、探亲范围:配偶、本人或配偶的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叔(伯)、舅、姑、姨、侄子(女)、外甥(女)以及上述人员的配偶;
二、提交材料:
1.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和原件;
3.证件专用照片2张(规格与护照照片相同);
4.被探望人的身份证明及在港澳定居或者就学、因私应聘就业的证明:
①被探望人在港澳定居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外国护照等国际旅行证件复印件;
②被探望人在香港就学或者因私应聘就业者及其随行家属,提交被探望人的中国护照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复印件或者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就业、就学、亲属类进入许可等证明复印件;
③被探望人是在澳门就学的,提交《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相应签注复印件。
5.交验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等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者申请人档案所在地单位或者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6.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提交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审批表上不再出具政审意见;
7.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亲属的,3年之内再次申请往来港澳探望同一亲属的,不再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公民赴港澳定居的须知
一、提交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赴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
二、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和原件;
三、由港澳亲属或官方出具的同意赴港澳定居的信函或证明;
四、港澳方亲属身份证复印件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
五、其他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有关证明;
六、护照专用照片4张(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公民赴港澳商务须知
一、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
二、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护照专用照片2张;
四、交验申请人所在企业、经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登记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五、提交所在企业法人代表或者企业、经营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事部门出具的派遣申请人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证明;
六、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提交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审批表上不再出具政审意见。
赴港澳商务签注须知
一、商务签注种类及时限:14天一次、3个月多次、1年多次、3年多次四类,持多次签注的,在有效期内每次在目的地停留不超过14天;
二、1年和3年多次商务签注受理标准;
1.注册资本金为200万元人民币,年纳税额达50万元人民币或年创汇20万美元以上;
2.企业或者经营单位的相关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技术人员,确需经常往来内地和港澳地区且无不良记录的;
3.在港澳地区投资设立分支机构以及有大型商贸往来或大型工程技术合作项目的企业;
4.高新技术企业、外国、港、澳、台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经营单位不受上述限制。对不具备上述条件,但与港澳地区有产、供、销业务往来的企业,也可受理其1年多次商务签注的申请;
5.企业或经营单位申办1年多次签注的,申请人须曾获准3个月多次签注的并多次使用;申办3年多次签注的,申请人须曾办理过1年多次商务签注,并多次使用。
公民赴港澳从事其它活动须知
一、提交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往来港澳申请审批表》;
二、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护照专用照片2张;
四、与赴港澳事由相应的证明:
1.培训:赴香港接受培训的,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培训类进入许可原件和复印件;
2.就业:赴香港应聘就业者或者随行家属,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就业类进入许可或者就业者家属类进入许可原件和复印件;
3.就学:赴香港或者澳门就学的,交验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在内地招生的港澳地区高等院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或者其它就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赴香港就学的,还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签发的学生类进入许可原件和复印件(赴香港就学暂不受理);
4.其它:因其它非公务活动确需赴港澳的,提交与从事该非公务活动相应的证明。
五、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提交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审批表》上不再出具政审意见。